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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同與基督教宗派信仰

反同與基督教宗派信仰

文/吳國偉宣教師(春天教會)

有關反同問題,也許我們混亂了宗派、教義、教規、會章、規程:

(1)宗派:歷史上信仰群體的差異,形成不同的有形組織;
(2)教義:宗派作出對信仰主要內容的規範性宣稱;
(3)教規:宗派對信徒的個人行為作出規範;
(4)會章:堂會(或宗派)組成的條文,在法律層面規範機構及會員的權力及會員資格;
(5)規程:堂會在運作上的內部規定。

(1)宗派:有關同性戀問題,作為信徒行為的是非判斷,其實宗派形成期間,從來沒有教義對之進行規範。正教脫出羅馬教廷,是因為聖靈從聖父與聖子而出的問題;馬丁路德脫出天主教,重點是唯獨基督。同性戀最多只可以看成宗派對信徒的個人行為作出詮釋性規範,可以說跟教義及核心信仰無關。

(2)教義:而「政教分離」作為某些宗派成立的時候採用的信條(個別的教義),信徒的確不宜隨便違反,最近香港有多個宗派信徒以個人身份反對人大釋法,惹來宗派內部爭議,值得留意。信徒在理解上對教義進行重新解讀,讓教義跟時代進行適切的詮釋,甚至因為新的處境改寫傳統教條,理應得到大部份宗派成員,特別是聖職人員的認同。歷史上因為不能同意舊有教條而另立宗派的,並不罕有。例如循道衛理會就是因為不滿聖公會過於脫離窮人而成立,而救世軍則是因循道衛理會後來也脫離窮人而產生。值得注意的,是至今仍未有任何宗派在教義上引入同性戀。

(3)教規、規程:或許有人會討論同志神學或反同神學,這裡可以說明一下。神學作為信徒信仰的說明(由下而上),又或是教義在時代的闡釋(由上而下),均與宗派能否在信仰上否定同志信徒無直接關係,因為宗派教義並不直接討論同性戀,就如不可能有宗派否定互聯網一樣。更困難的是,同性戀自古已有,不同教義產生之時,既沒有提及同性戀,為何今天有哪怕是大牧師、大神學家,可以將同性戀置於「三位一體」、「神人二性」、教皇制度、長老制度等等同一信仰層次?或者某些宗派或堂會可以決定並視之為需要規範的信徒行為,這樣就只可放在「信徒應否吸煙」、「信徒講粗口」應該如何處理的教規層次。

同性戀行為假如真的在會章或規程層面,在今天社會認知普遍提升的情況下,或會出現被「司法覆核」、「違憲審查」的情況;不過宗派大多沒有「三權分立」,因此被覆檢的可能性,幾乎是零。這是宗派組織在制度上,應該隨時代革新的。

近日在人大釋法一事上,香港不同宗派的基督徒跑出來聯署表態,個別宗派居然與之劃清界線。可能宗派領袖希望保持「政教分離」,然而信徒在時代呼喚下要重新詮釋基督愛鄰舍、行公義、好憐憫的教訓,對社會不公義願意犧牲自己的安舒,在實踐上更接近解放神學。看來宗派面臨更為健康的改革,教義應該有更為批判的詮釋空間,否則不免出現新一波的「離教潮」,甚至再次出現獨立的新宗派。而向來在公共事務的舞台有所發揮的宗派,例如中華基督教會、循道衛理會等等更要加把勁,不要被比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