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財產的定義

財產的定義

最近香港動物報轉載了一宗來自加拿大的法庭新聞,內容是有關一對夫婦離婚的爭議。二人共飼養了三隻狗,卻未能對其中兩隻於離婚後的撫養安排達成共識,最後對簿公堂來解決問題。但法官選擇不予受理此宗案件,理由是寵物在法律上的身份只是一件財產,而非該對夫婦所述的像小孩一般的家庭成員,如果依照一貫離婚的處理手法,其實只需把該件財產變賣再平分所得金額即告完成,但這相信亦並非原訴人立案的原意。

將寵物視作財產,是過去加拿大法庭處理有關寵物爭議時所沿用的定義。但就在一個半世紀前,美國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項判決,將一個人作為財產處理。

那就是著名的 Dred Scott Case。

Dred Scott,是美國密蘇里州的一個黑奴,他的主人則是名為Emerson 的醫生。Emerson 為美軍工作,需要隨軍駐札在北美的不同地方,為了工作和生活上的方便,他亦帶著Scott 到達不同的美軍營地幫忙。當時的美國依南北大致分為奴隸州份與自由州份,顧名思義,奴隸制度於前者是合法,卻不容於後者,這亦於某程度上保持著勢力的平衡。於隨主人四處工作期間,Scott 在屬於自由州份的伊利諾伊州與明尼蘇達州分別待了近兩年,更於這段期間內結婚並誕下兩女。回到南部後不久,Emerson 逝世,Scott 希望用金錢贖回自己及家人,卻遭女主人拒絕,此事因而成為一法庭上的訴訟,最後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

在此案件之前,一般來說作為原訴人的黑奴都能獲得自由,理由是一段足夠長的時間於自由州份停留,已經代表著奴隸關係的被動性的終止,更何況,當時的奴隸並不被允許組成家庭,而Scott 的婚姻即代表著Emerson 並沒有繼續將其視為奴隸看待。可惜,在當時南北矛盾的情緒高漲下,總統 James Buchanan 與法官 Roger Taney 選擇以此案件嘗試為奴隸制度一槌定音,卻最終直接導致了民意的反彈以及美國內戰的發生。

在判詞上,Taney 直截了當地指出三點:
- 依據憲法,任何非洲裔的人及其後代均無法成為美國公民;
- 將「財產」由公民身上剝奪是違憲的;
- 同時,憲法亦沒有賦予國會決定某一州份是自由州份或是奴隸州份的權利。

當中第二點裏的「財產」,指的正是Scott 與及所有黑奴。判詞寫上:...... 憲法清晰地肯定著每一個人對其奴隸所擁有的財產權...... 而政府亦承諾,如果奴隸由其擁有者逃離,政府將會保護擁有者的權利...... 憲法並沒有任何字句給予國會對這些奴隸有額外的權力,或者以為這些財產應該比其他種類的財產獲得比較少的保護。而惟一被授予的權力都是為了保護產權擁有者而設的......

對於如此的論點,今天看來的確是匪夷所思,但事實上這種觀點在當時得到不少人的支持,最少,南部的政治精英就願意脫離聯邦以捍衛如此的觀點。同樣地,當我們開始為寵物被定性為與一把牛油刀毫無差異的財物而感到嘩然之時,可能這也是另一個平權時代的開始。

Facebook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