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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大部分有暴力傾向?

精神病人=大部分有暴力傾向?

今天社工日長跑比賽,同工可一邊跑步,一邊思考容海恩議員近日發表對精神病患者觀感之言論。她說,大部分被判「住院令」的精神病患者都有暴力傾向;社總需要對此作出適當的補充,以正視聽。

首先,香港沒有「住院令」!但卻有「入院令」(《精神健康條》第47條)和「覊留觀察命令」(《精神健康條》第31條)。社總相信,很大可能容議員是混淆了兩種情況,或甚至乎不明所以。

覊留觀察命令與暴力可以完全無關

覊留觀察命令,常被人稱為「Form123」。這是由醫生診斷為有人精神健康上有入院觀察的需要,就會以此作為法理基礎,強制病人入院。經此途徑入院的人士,有多少有暴力傾向?我們相信沒有官方數字提供,因為絕非所有患者都是因為涉及暴力事件才被送到醫院;很多時候,是因為患者精神狀態欠佳(例如是抑鬱情況嚴重,與暴力無關),或有發病徵兆,所以才會被安排入院;更有情況是,患者沒有覆診,社工或會向法庭引用《精神健康條例》,經兩個精神科醫生簽名,強制他入院14或21天接受治療。試問在這些情況下強制入院的患者,怎能説他們大部分是有暴力傾向呢?!

入院令

入院令,又有人稱為醫院令,是法庭對精神上無能力者的一種有期或無期的判處。一般人干犯了罪行後,最終法庭判予入院令,是基於有兩名醫生證明該人為精神紊亂的人,而該人所患有的精神紊亂的性質或程度,足以構成理由將他羈留在懲教署精神病治療中心或精神病院內,以接受治療。他們情況多數是:

1. 病人發病時會危害其家人及社會安全;
2. 病人的病悉感較差,亦較低動機不願意覆診及服藥;
3. 精神科的報告明確指出事主犯事的原因是因為精神病發。

若情況好轉時,患者就會到精神康復者的中途宿舍作跟進及訓練,他們亦會長期有社署的精神科醫務社工及社康護士跟進。這類別的人士,有多少有暴力傾向?他們原先被帶上法庭接受審訊,並不一定是干犯暴力罪行;但若有人假設了他們通通犯了暴力罪行,也不能解釋為他們有暴力傾向。

何謂暴力傾向?

近幾年,香港每年的暴力罪行案件,約有1萬宗。難道我們可以說,干犯了暴力罪行的人,就是有暴力傾向?那豈非全港有暴力傾向者,有成千上萬?若你不是心理或精神科專家,就不能動輒說人家有暴力傾向了。其實,只有百分之五的精神康復者有暴力傾向,但絕大部份重性精神病患者亦已由醫管局、社署及社康護士三方面作跟進,希望患者事主在接受治療後能夠再次融入社區,他們不但不是威脅,更是社區的一份子。

個人觀感無助改善服務與政策

社總認為,容議員所指的情況,只是她個人觀感而已,並非有官方數字支持她的說法。她又表示入院的患者「大部分都係有暴力傾向……很多都曾傷害自己或家人」;但我們有同工卻表示,患者其實「大部分都係有自殘的紀錄,又怕人知道自己有病,可以咁樣講,他們寧可傷害自己去舒緩自己的情緒,也不想拖累人成為家人/朋友的負擔。」

她又表示:「政府係咪應該教育公眾,如果見到疑似精神病患係咪唔應該挑釁佢哋,點樣令佢哋減低發病的機會。」噢,Sorry呀容議員,我們所説的公眾教育,是指讓公眾更認識何謂精神健康,明白精神病都是一種疾病,不要認為精神病就等於是暴力,是痴線;公眾教育要讓大家明白要積極面對不能逃避「病向淺中醫」的道理,要看醫生和服藥,要有好的生活調整,才能有機會減低病發機會,免去成為長期精神病患者的痛苦。

其實社會上對於精神病患者的歧視已經很多,懇請大家締造出一個共融的社會,接納他們成為我們一分子,而不是強加標籤,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