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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真正的牢獄之災——跨性別人士坐牢的待遇

談真正的牢獄之災——跨性別人士坐牢的待遇

文:小巴@法夢

繼七警及前特首曾蔭權被判入獄,朋友之間不乏討論七警與曾爵士入獄後的遭遇,會否被「通櫃」云云(事實上,自2012年開始,懲教署已逐漸用X光取代人手探肛,並於2016年把此措施引入所有收容所)。他們要受牢獄之災固然不好受,但其實在香港跨性別小眾在監獄中的待遇的亦不好受。

跨性別人士Recasa 於2015年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佈警隊及懲教署的做法違規。根據Recasa的代表律師所述,當時19歲的Recasa的外表跟一般女性無異,而她自12歲開始便接受荷爾蒙治療,準備由她的男性身份轉為女性。她被安排拘留在全男犯收押所、入獄時要3次全身裸體接受男警及男懲教員檢查,其中一次更在8名男懲教人員的監視下進行。在牢期間,Recasa更被迫放棄接受賀爾蒙療程8個月。

Recasa之後被轉到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但洗澡時仍需在男懲教員員工的監視下進行。她指兩個部門的做法違反《人權法》,並對她涉及性別及殘疾歧視。

此案在2016年在高等法院進行審訊,引伸一輪跨性別人士坐牢權利的討論。除此例子外,香港亦有其他跨性別人士在被拘留或被搜身時作出投訴。

2013年有一跨性別人士投訴縱使她接連要求由女性公務人員進行搜身,兩位男入境及保安公務人員仍強行對她進行搜身。其中一位男公務人員更用手觸碰她的胸部及陽具(該男公務人員否認有此事發生)。

懲教署於2011年至2015年共收納100人次的跨性別人士,包括39人次為香港永久性居民、5人次來自內地、24人次來自菲律賓、29人次來自泰國,以及3人次來自其他地區。

現時香港懲教署、警務處及入境處並沒有公開任何處理變性人的囚禁或搜身所定立的政策或守則。

從懲教署於2015年5月曾發出新聞稿中得知,懲教署會先根據囚犯的身份證明文件來定義該囚犯的性別,而對該囚犯的搜身守則或被派往的監獄亦會就該囚犯身份證明文件上的性別而作出安排。 而當囚犯提出特別要求時,懲教署在考慮醫療人員、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的建議酌情處理,轉介她/他於專科或公立醫院接受荷爾蒙治療,並安排羈留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內的性異向組。

由以上例子可看到,懲教署在實質執行時並沒有根據守則,在顧及到跨性別人士的意願下轉介于醫療人員或心理專家跟進。而無論醫療人員/心理專家的結論如何,懲教署仍安排跨性別人士羈留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內。可見,醫療人員、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的建議只會影響到相關治療的安排,並不影響跨性別人士的其他權利及意願。

根據報導,懲教署目前囚禁跨性別人士的做法為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設單人囚禁,但此舉亦反映懲教署對變性小眾戴上精神病的標籤。從早前一間屯門中學的一班男學生於便服日穿女生校服所引起的一場風波可見,香港上至政府,下至普通市民,在對於性別認同、跨性別小眾的對待及接納的教育仍有漫漫長路。

懲教署、入境處和保安局並沒有根據人權法的準則訂立全面的政策或守則。中國為「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簽署國,所以香港亦需履行公約所制訂的義務。

禁止酷刑公約第11條列明「每一締約國應經常有系統地審查對在其管轄範圍內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監禁的人進行審訊的規則、指示、方法和慣例以及對他們的拘留和待遇的安排,以避免發生任何酷刑事件」。

香港政府於2015年回應聯合國的質問時,表示已根據現有守則處理跨性別小眾拘留與坐牢的安排。但是以上已公佈的幾項守則極不全面,亦缺乏讓跨性別人士選擇讓男或女公務人員搜身的權利。

舉一些外國例子作參考:跨性別人士於英國不時在獄中被欺凌針對,2016年12月英國男監獄更發生跨性別人士在牢中死亡的事件,引起當地社會廣泛討論。英國政府於2016年11月曾提出改善政策,提倡尊重跨性別人士自我選擇的性别。但如果該跨性別人士選擇的監獄類別不同於她/他於生驅來的性別,跨性別人士便要向「跨性別人士案件委員會」(Transgender Case Board) 申請及提供證據證明她/他所選擇的性別為她/他自我認同的性別。申請批核後,該人士便會被派到相關性別的監獄與其他囚犯一起囚禁。

在泰國,有鑑於跨性別人士於監獄受到性騷擾的個案日增,在人權組織的壓力下,泰國政府更宣布在曼谷試行設立第三性別監獄。

在制定相關守則時,與其要特定把跨性別人士格外獨自囚禁,不如從跨性別人士的角度看她/他們的需要,盡量設立一個機制讓她/他們如其他囚犯一般囚禁,並為她/他們設立相關的拘捕守則及評估機制,正面履行禁止酷刑公約下的義務。

(伸延閱讀,可看 'Taking Transgender Rights Seriously: A Rights-based Model of Gender Recognition in Hong Kong' , Kai Yeung W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