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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作法例之二】迫使性工作者獨自工作的法例有可能違憲?

【性工作法例之二】迫使性工作者獨自工作的法例有可能違憲?

圖:AIHK

文:K@法夢

之前談到性工作本身並不違法,但社會往往帶有色眼光對待性工作者,他們的故事又是如何?那麼性工作法例本身有沒有什麼可以改善的空間或違反人權的問題?

加拿大判例 指法例令性工作者工作不安全實屬違憲

加拿大最高法院的AG v Bedford一案,是性工作者被控告時提出法例違憲的案件。法院最後判決性工作的法例令性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加拿大、英國及香港的法例都是一個模,他們法例限制性工作者至到外交易(即去嫖客安排的地方)以及在街上招客(但限制招攬的方式)。

加拿大案件中就透露,性工作者因為法例要求,往往要獨立行事,沒法聘請保姆、保安或司機,又要到陌生的地方做性交易,沒有做任何安全措施或在門口安裝天眼拍攝嫖客樣貌等。他們被暴力對待或毆打等等,又或偷竊及遇到食霸王餐的嫖客,都很難立即求助,甚至被殺害也沒有人知道。

之前在溫哥華出現妓女連環殺手,性工作者為了確保自己安全,設立了一所安全之家工作,最後卻因被警方拘捕違法,而被迫關閉。

雖然雙方都肯定性工作並不違法,但加拿大政府代表認為,性工作者自己選擇高危高風險工作,與人無尤;施加暴力的是嫖客及皮條等第三方,跟政府無關。政府代表又指性工作者沒有權利要求政府積極保護他們工作安全。

但是,法院就否定這些理據,再次確認性工作本身是合法,又認為性工作者要求的只是法例不要增加他們工作的危險及風險,跟施暴者是誰並不相關。

更重要的是,法院認為,這些令性工作者不安全的風險,跟法例本身的社會目的(例如公眾觀感、集團或剝削等)並沒有合理關連,判決法例是恣意侵害了性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雖然最後加拿大國會修改法例至收緊性工作規管,令他們工作條件更為嚴苛,但最高法院的判決無疑令人思考性工作的安全及人權考慮。

回到香港:2008年3月,香港發生性工作者連環兇殺案,4名女性工作者於72小時內相繼遇害…

更多見此

香港法例理應面對同樣的漏洞,有時我們也有聽到有關性工作者被殺害的新聞,恐怕也是他們日常面對暴力的冰山一角。香港性工作者有些也並非本地人,面對的歧視及就「違反逗留條」的檢控亦更多,後者也許有其合理合法的理據,但人身安全的風險也是共同議題。

香港立法會保安委員會亦曾經就此案作出回應,但很可惜政府跟加拿大政府的態度一樣,認為安全措拖本身就足夠,未有打算作檢討。

詳情:
Canada (Attorney General) v. Bedford, [2013] 3 SCR 1101, 2013 SCC 72
有關加強性工作者安全的政策和措施,立法會 CB(2)1742/07-08(01)號文件。
有關加強性工作者安全的政策和措施及 檢討有關“一樓一”性工作者單位的法例 ,立法會 CB(2)81/08-09(01)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