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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靄儀大律師回顧23條立法——講座節錄

吳靄儀大律師回顧23條立法——講座節錄

文:S@法夢
圖:朝雲

23條向來是燙手山芋,即使建制派在立法會的席位一直過半,政府和建制派都一直有所避屆,也不敢貿然再提交任何諮詢或草案。可是,隨著梁振英任內將港獨議題炒熱,儘管新一屆特首林鄭表明「23條立法是憲制責任,須審時度勢」,吳靄儀在此講座中提醒我們絕對不可以對23條掉以輕心。

首先,吳靄儀問大家,什麼是基本法23條?

基本法第2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

吳指出23條的關注重點在於:

(1)自行立法

香港要訂立23條的法例,不是把中國的法律照搬來香港,而要貫徹普通法精神,例如法律明確性、一致性、可預測性,也要符合法治、保障人權。

(2)立法是為了禁止7種行為,而不是新增7種罪行

現在香港是否有足夠法例去處理此7種行為? 當年廿三條關注組認為香港現有的法例已在不同程度上涵蓋了這7種行為,例如已有《公安條例》規管煽動叛亂、《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禁止叛國、《官方機密條例》亦包括竊取國家機密。

既然本地法例已有禁制,香港是否無須理會廿三條立法的要求? 吳認為不是,例如《刑事罪行條例》是一套源自殖民地的條例,非常古老,源自14世紀君主體制,未必完全符合現代保障人權的精神,反而必須修訂以把舊例現代化。詳情可參考2002年大律師公會就23條立法的意見書。[1]

吳亦提到2003年政府推行23條立法失敗的原因:

第一,政府推得太快,引起社會戒心;

第二,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對公眾藐視的態度;

第三,社會各界對「魔鬼在細節」的警覺,例如時任天主教樞機陳日君反對當時政府提出有關「禁制組織」的內容。這是把中國法律延伸至香港,因為若中央以國家安全為由取締中國境內的天主教教會,則香港政府的保安局局長亦可以此為基礎,有權禁制其在香港從屬的組織,而香港法庭卻無權過問。

經過2002年至2003年的廿三條立法爭議,吳認為有以下啟示:

(1)政府可以非常「快手」完成立法

當年香港政府於2002年9月開始諮詢,而2003年就可以排上立法會審議立法。而政府法案在立法會只須以簡單多數制便能通過,但議員的修正案卻須經過分組點票才能通過。若今天政府不顧一切,以現在建制派議員過半的情況,政府隨時可以強行通過任何法案。

(2)不適宜把基本法23條的立法條文獨立分割處理

因法律有其完整性,政府應該全盤檢討相關條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或《公安條例》是否因太古老而不切合現況。

(3)歷任行政長官都強調為23條立法是憲制責任,只是未有時間表,可見23條立法只是未完成,而非已撤回,可隨時重臨。

(4)從近年政府常用的「不誠實使用電腦」、檢控佔中9人的「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可見23條已在當中暗渡陳倉,從而以言入罪,限制言論自由。

其實在不少民主國家都會訂立保障國家安全和禁止叛國等相關法例,但為何香港社會會特別反感?

吳認為是因為社會對政權無信心,不信任政權對人權的尊重,例如當年的程翔、現在銅鑼灣書店的李波、林榮基等的遭遇顯示,就算人們在香港沒有違反香港法例,一旦過了中國關口就會被補,甚至人在香港都會用「自己的方法返大陸」。可是,不論中共政權或特區政府,都從無嘗試修補信任,卻一再以23條立法去威嚇市民。

【講座資料】

日期:2017年4月8日
時間:3:15-4:00
講者:吳靄儀大律師(前23條關注組成員)
講題:歷經10多年的23條立法

影片連結(socrec攝製)

[1]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基本法》第23 條立法的意見書

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當年23條立法的詳細抗爭過程及結果,可看吳靄儀大律師最近的兩篇回顧文章。

[2] 吳靄儀:23 條立法備忘錄
[3] 吳靄儀:給準特首與新一代的備忘——23條立法的前世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