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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 再多一人暴動及縱火罪成判囚近5年

旺角騷亂 再多一人暴動及縱火罪成判囚近5年

攝:Alex Leung

(獨媒特約報導)2016年年初二的旺角騷亂,再多一人判監。32歲技術員楊家倫上週被裁定暴動罪及縱火罪罪名成立,今日判刑,其中暴動罪判監4年9個月、縱火罪判監4年3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去年大年初一晚至年初二凌晨旺角發生的騷亂,多人在現場及事後被捕。其中一名任職技術員楊家倫,在旺角騷亂案發後17日被捕,被指有份參與當晚暴動,並放火焚燒的士。案件於上星期一裁決,法官憑當晚的照片與楊的外貌特徵比對,裁定楊暴動及縱火罪罪成,還柙至今日判刑。

法官郭啟安指,雖然被告當時頭戴黑帽,但他的口罩拉低至下巴位置,而根據兩段呈堂的新聞片段及大量照片與被告於庭上的面形比對,再加上當時在場的兩名市民及一名警長的證供,被告毫無疑問有份參與現場暴動及縱火。

法官引用1989年白石難民營暴動案及2000年喜靈洲暴動案,各被告分別被判監5年及6年,指旺角暴動一案雖不及喜靈洲案,但亦不低於白石難民營暴動案。案發地點為鬧市,現場人士明顯有預謀破壞社會安寧,只有嚴厲判刑才能對被告當頭棒喝。

至於酌情扣減刑期方面,法官提到被告背景良好,擁大專學歷又任職技術員,沒有任何刑事案底,因此扣減兩個月刑期,辯方於庭上並無否認被告不在現場,節省法庭處理時間,再扣減一個月,就暴動罪名判囚4年9個月。

至於縱火罪刑期方面,法官指被告縱火意圖未明,但明顯涉及個人情感影響。法官又稱被告並非使用可燃燒氣體,亦未有燒毀案中的士,但絕對有機會因燒到石油氣而造成爆炸,傷及途人,決定判監4年3個月。

被告兩條罪名同時成立,法官認為兩案有重疊的因素,因此會同期執行,即被告需總共須接受4年9個月的刑期。法官總結時指被告只是呈一時之勇犯下罪行,希望透過嚴懲可以讓參與者知道要負上破壞社會安寧的責任。

得悉刑期後,被告神情不變,但旁聽的家屬則馬上痛哭,有支持者在座上於大鬧判刑不公,一度發生爭執。

本年3月,旺角騷亂首宗案件裁決,三名被告23歲學生許嘉琪、20歲學生麥子晞及33歲廚師薛達榮各判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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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總督察陳純青在庭外見記者,歡迎裁決

記者:單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