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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侮辱國旗罪」

也談「侮辱國旗罪」

去年10月,熱血公民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在會議點算人數期間,兩度倒插建制派議員座位上的國旗及區旗。其後,民建聯的劉國勳議員報警, 立法會亦因此成立調查委員會。直至今4月11日,鄭松泰因為涉嫌觸犯侮辱國旗和區旗罪,而被警方正式拘捕,案件將於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由於案件已經進入法律程序,鄭松泰做法是否違法,或者有否勝算,本文無意評論,只是旨在指出,《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保護國旗、國徽〉內的個別法律字眼,似乎存在歧義。例如:熟悉法律的標少撰文,指出《國旗及國徽條例》條文內的「玷污」一詞,不一定是弄髒的意思, 名聲也可以被「玷污」。雖說不是每人能夠接受這種說法,但是確實頗為有趣新穎,頗具參考和討論的價值。

另一個值得談討的問題,便是《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保護國旗、國徽〉,其中文版的條文字眼,原來跟英文版有異的。分別在於中文版除了「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之外,還有一個「等方式」的字眼。這個字眼意味着,條文中並無列舉的其他侮辱國旗或國徽行為,亦屬於犯罪行為。然而,在條文的英文版中,卻找不到中文版中那個「等」字的任何同義字詞,如其他英文條文中常見的"etc."。換句話說,若以英文版為準,便只會禁止條文所列舉的行為,其他侮辱國旗或國徽的行為,則似乎不受規管。

這個差異,標少在文中也有提及,但是條文應以中文還是英文為準呢?標少則沒有詳談。其實這個問題,現行法律早已有明確規定,根據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0B條〈兩種法定語文本條例的釋疑〉第(3)款:「凡條例的兩種真確本在比較之下,出現意義分歧,而引用通常適用的法例釋義規則亦不能解決,則須在考慮條例的目的和作用後,採用最能兼顧及協調兩文本的意義。」

由於《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的條文標題「保護國旗、國徽」,已很清晰地表明了條文設立目的和作用。英文版並無規管其他侮辱國旗或國徽的行為,未能準確反映條例設立目的和作用。在這情況下,採用中文真確本,才能合符《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0B(3)條的規定。

更重要的是,《國旗及國徽條例》的法源(source of law),其實來自兩條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根據《基本法》第18條:「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則是在1997年7月1日頒佈的《全國人大常委關於《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中,被增加到《基本法》〈附件三〉之內。

換句話說,《國旗及國徽條例》是一條透過本地立法的方式實施全國性法律。《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的原文,則是改編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1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13條,而這兩條條文的原文之中,也有着這個「等方式」的字眼。由於這兩條全國性法律的原文字眼,已明確反映出條例設立目的和作用,在《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0B(3)條的規定下,自然應以《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應以中文真確本為準。

最後但不得不說,標少提到人大常委可以透過釋法,解決《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所出現的歧義。從法理上來說,人大常委確實是有權釋法,只是從實質操作層面來說,人大每次釋法,都會惹來非建制派的非議。假若條文上的歧義可單靠本地法律解決,人大常委其實無需動輒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