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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亂倫案報道到罪行存廢之辯

從亂倫案報道到罪行存廢之辯

文: 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法夢

一雙父女雙雙在區域法院承認亂倫罪,法官將二人還押,將在一個月後判刑。網民、傳媒皆為箇中罕見的案情而熱議,甚至重申引出「應否廢除亂倫罪」的激辯。法改會目前正進行有關一系列性罪行的檢討諮詢,而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下兩項分別適用於男性及成年女性的「亂倫罪」,均被劃入「以公眾道德(public morality)為依據」的罪行類別(即有別於強姦及「衰十一」等其他罪行),預計會列入法改會下一份有關性罪行諮詢文件的研究範圍。

連日來,輿情的討論不少集中在本案獨特案情的其中兩點︰涉案女兒在案情所指的「罪行」起始時,已經成年(十九歲);兩名被告從警誡下供詞(statements under caution)到辯方庭上陳詞,都指性交屬雙方自願,有媒體報道甚至大字標題引用父親代表律師對雙方關係的描述︰「扭曲的愛(twisted love)」。

按基層工人的觀察,不少人通過報道而理解,本案應屬於「兩情相悅」式的性罪行(類似兩小無猜的「衰十一」情況),因而對被告心生同情,進而質疑這類從道德風化出發、但實質上無損任何人自主權利或利益的所謂「罪行」,是否還有施加罰則以至保留在法典的意義。然而,如果大眾的熱議是從本案出發,即使兩人從被捕到上庭答辯,均維持自願性交的說法,基層工人還是希望帶出本案中一些細節,冀能幫助讀者們思考有關本案以至亂倫罪存廢的問題。

首先,傳媒頗多著墨於女兒對雙方關係以至性交前後感覺的說法,但綜合不同媒體報道所得,女兒絕大部分比較細緻(或曰露骨)的描述,是在警方拘捕後的警誡供詞所提出;當父親律師求情時描述雙方何等「深情」,女兒律師在庭上固然未有推翻警誡供詞,但求情陳詞的內容則相對較有保留,甚至以「悲劇」形容本案,側重點亦在於求請法庭考慮輕判。

此外,控辯雙方同意案情(admitted facts)所透露的時序(chronology)亦頗有值得斟酌之處︰兩人控罪所指涉的「扭曲關係」,時間跨度相當長,從二零零九年五月到二零一五年十一月,達六年之久,但有一段大約四年的時間,並不包括在控罪範圍內;然而,就在這個四年的「空白期」,先後發生了父親離婚,以及兒子回家撞見父親赤裸、姐姐洗澡這兩件事。

還有一點,就是揭發案件的關鍵,是兒子從父親處取得的六段記憶卡片段。庭上案情反映女兒的說法指,六條片段是指涉同一次發生在二零零九年的性行為。

假如我們要接納父親一方對於這段「孽緣」的描述,那起碼就以下方面而言,這段「緣」可真是「孽」得離奇︰一、在父親還未離婚時,仍是處子之身的女兒,會想到用主動愛撫以至獻出初夜來安慰心情低落的爸爸;二、雙方早在第一次、或者不遲於「孽戀」的初期,已經打得火熱到興起拍片的念頭來;三、雙方看來有一段時間暫停了不倫關係,但期間卻又曾被家人發覺有異,又偏偏在同一屋簷下的家人已經緊緊追查的時刻,會難耐濃情「再來一戰」,直到被捕。

基層工人不是偵探,也無意挑戰雙方到法庭都已經認可的案情。事實上,控辯雙方同意的案情會有留白,甚至會有漏洞,在刑事程序中並不罕見,亦很難單憑這點就指斥當中有甚麼不可告人的隱瞞或陰謀;多數情況下,是由於控方手上的證據只能證明某些特定部分的情節,而早已決定認罪的辯方基於策略又爽快同意,法庭一般亦不會再花時間資源,下令雙方非要連細節也查找妥當不可。

問題是,說一個不到二十歲的少女,會以處子之身來安撫尚未與自己母親離婚的父親,還要熱戀得拍下交歡片段,恐怕是連最熱心支持廢除亂倫罪的自由派,也很難在外國的案例中找到這種「父女戀」的故事開端;反之,當放到面前的故事,是父親得到了年輕女兒的初夜,還拍下性交片段。試問無論是警探、檢控官,還是見慣風化案的法庭記者,真的會輕易聯想到一個「羅曼蒂克」的故事版本嗎?

事實上,父女「自願」說,是早在警誡供詞時已經出現。基層工人得承認從沒看過案件的卷宗資料,只是基層工人心想︰這案件的背景情況,真的足以令調查警員如此信心滿滿,憑著兩人的說法就印出一份說雙方自願畸戀的控罪書嗎?沒有根查下去、確定案件的而且確沒有任何脅迫不當可能的必要嗎?真的足以完全排除任何人基於壓力也好利誘也好保護另一人,以減輕罪責的可能性嗎?

基層工人再說一次︰我知的,跟大家一樣多。基層工人沒有內幕、沒有定論,只是,就媒體所報道的情況而言,基層工人尚不能被說服,本案唯一可能就是雙方「浪漫滿屋」而產生的不幸結果,更相信本案的情況,遠不足以作為討論亂倫罪存廢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