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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解碼【刑事篇】

案件編號解碼【刑事篇】

文: 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法夢

任何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都會由法庭登記處按照開案先後次序,編配一組案件編號,形式是三至四個字母 + 由 1 開始順序排列的數字 + /開案年份,即是 XXXX 1234/2017 如此這般。

事實上,為有經驗的法律從業者、以至經常留意法庭消息情況的各行各業人士來說,他們往往可以單從那串「密碼」般的字母,大致「譯出」案件的背景、訴訟嚴重性,甚至爭議的主題。這當中的訣竅其實不難掌握︰首兩個(或三個)字母,是法院名稱的代碼;剩下的字母,就代表案件類別。只要搞通案件是在哪個庭審理、是甚麼類型,很多時就可以推斷出案情,就是咁。「萬丈高樓從地起」,且讓我們的「解碼」之旅,從裁判法院 (the Magistrates’ Courts) 開始。

作為一切刑事案件的起點,香港目前有七個裁判法院︰東區 (ES)、九龍城 (KC)、觀塘 (KT)、剛開張不久的西九龍 (WK)、沙田 (ST)、粉嶺 (FL) 與屯門 (TM)。除了一些泊車、交通小案、潔淨或小販類及少年案件外,絕大部分裁判法院案件,會以傳票案件(summons,簡稱 S)或者刑事案件(criminal cases,簡稱 CC)的方式開案。如果是觀塘法院的刑事案件,案件編號代號就會是 KTCC;至於東區或者粉嶺的傳票案件,就是 ESS 或者 FLS。

讀者們如果曾經收到過一張由法庭寄出、米黃色的到庭通知書,右上角有一組代號 S 字尾的案件編號,那就是一宗傳票案件,即案件由部門公職人員直接向法庭告發,法庭就據此發出傳召上庭的 summons。到這類傳票案的被告上庭時,他們往往會發現,負責出庭檢控的,不是律政司的檢控官 (Public Prosecutors) 或法庭檢控主任 (Court Prosecutors),而是告發部門本身的檢控人員,甚至可能就是傳票上列明的人員自己。這類案件通常由於數目多,而且案情較直接、法律爭議較少,並往往涉及十分技術性的細節(例如有些是和機電、消防、水務等有關的規管性質罪行),由部門本身不具法律資格、但專責處理這類案件的人員(有時稱為 Lay Prosecutors)負責檢控,較符合成本效益。

至於通常比較常見的,有關襲擊、偷竊、非禮等,以至性質更嚴重的罪行,執法部門就要開案為 CC。大致來說,任何控方打算交付更高級法院(即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進行審訊、而需要先在裁判法院過堂的案件,或者法律上控方可以「二選一」(即到較高級法院進行審訊,或者留在裁判法院)的案件,均會在裁判法院編為 CC 案件。CC 案件與 S 案件最主要的分別,是一經開案後,檢控工作就會由律政司的檢控人員接手,而非部門自行負責。另外值得留意的是,目前各裁判法院的當值律師服務 (Duty Lawyer Service),涵蓋大約三百多項較常見的刑事罪行,一般來說,CC 案件會獲當值律師服務協助的機會較大,但仍得以「刁記」不時更新的罪行清單作準;至於 S 字尾的傳票案件,特別是交通傳票和部門傳票,一般都不在「刁記」協助的範圍內。

另外有一種江湖說法,是 CC 案件一旦定罪會留案底,但 S 字尾的傳票案則不會。這裡必須來一些澄清︰警方本身有一張留案底罪名的清單,當中的確包括了絕大多數會在裁判法院常見的 CC 類別罪行,有大約一百七十項,例如上述的打、偷、非禮之類,就肯定榜上有名,但清單更新增減是警方的決定,因此不能完全單靠案件編號代碼而斷言某罪行是否不會留案底;此外,有些警方可以選擇以傳票檢控的罪行(例如危險駕駛),是有列入留案底清單的;還有的是,如果被告被判入獄(包括緩刑),即使罪行本身不在清單上,警方一樣會保留這項刑事紀錄。所以,如果「留唔留案底」是考慮「認唔認罪」的其中一項因素,當事人最好不要單憑案件編號盲摸摸斷估,有需要的話,應該尋求律師意見。(補充︰保安局在去年四月承諾,警方會完成案底清單檢討後公開新清單,喎)

剛才提到,控方有權選擇將刑事案件移交至區域法院 (DC) 或者高院原訟庭 (HC) 展開審訊,這類檢控程序由向法院提交公訴書 (indictments) 開始,一律以較嚴格的刑事案件方式進行。例如區院審訊的七警案,是 DCCC 980/2015;而交付高院法官連同陪審團審訊的曾蔭權案,則是 HCCC 484/2015。

刑事案件審結,某一方往往提出上訴。本港刑事案件大致有三級可上,第一級是進行原審訊的法院(即裁判法院、區院或高院原訟庭),再上一級是上訴的法院,最後就是行使刑事終審權的終審法院。由陪審團裁定罪名不成立的案件,依例不設上訴;反之,如果裁定罪名成立,被告應向高院上訴庭 (CA) 提出針對定罪或判刑(或者二者並行)的上訴申請 (CACC)。此外,區院刑事案件的上訴(包括針對定罪、判刑或者無罪裁決的上訴),同樣應向上訴庭提出。至於源自七個裁判法院裁決的上訴,則由高院原訟庭單一法官處理 (HCMA)。

另一方面,各級法院定罪後的判刑,如果控方認為不當(一般情況是認為過輕,或者控方認為法官的判刑不符合其司法權限),要就刑期申請覆核 (AR),一律是向高院上訴庭提出。

如果控辯各方對上訴後的裁決仍有不滿,就需要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leave to appeal to CFA)。根據法例,終審庭受理案件的門檻比上訴庭(或原訟庭)嚴格得多,只有案件判決涉及「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point of law of great and general importance)」,或者出現「實質及嚴重不公 (substantial and grave injustice)」,終審庭才會批准刑事終審上訴的許可。當終審庭 (FA) 需要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會編排案件為「刑事雜項」(MC);批出許可後,上訴一方就可以提交文件,開一件終院刑事上訴案件 (FA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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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刑事程序案件編號代號一覽表

裁判法院
ESCC 東區刑事案件 ESS 東區傳票
KCCC 九龍城刑事案件 KCS 九龍城傳票
KTCC 觀塘刑事案件 KTS 觀塘傳票
WKCC 西九龍刑事案件 WKS 西九龍傳票
STCC 沙田刑事案件 STS 沙田傳票
FLCC 粉嶺刑事案件 FLS 粉嶺傳票
TMCC 屯門刑事案件 TMS 屯門傳票

區域法院
DCCC 區院刑事案件

高等法院
HCCC 高院刑事案件
HCMA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
CACC 刑事上訴
CAAR 刑期覆核申請

終審法院
FAMC 終院刑事雜項
FACC 終院刑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