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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劫疑犯自殺的悶蛋觀點

姦劫疑犯自殺的悶蛋觀點

文: 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

基層工人先利申︰家住九龍灣,姦劫事發地點放工跑步經過唔知幾多百次,話唔擔心唔想色魔落網,假嘅。到而家事情發展到,疑犯被捕後唔到一日,竟然在沒有閉路電視的秀茂坪警署羈留室自殺身亡,工具就懷疑是一條電腦線。故事下半部的確離奇到唔知點畀反應,暫時就要靠死因庭根據法例展開研訊,查明疑犯死亡事件的來龍去脈。

基層工人一向係程序撚,冇本事做福爾摩斯更加唔鍾意陰謀論,所以只可以提供少少悶蛋角度,幫助讀者諗多啲啲咁解。基層工人想大家試下從呢個角度諗︰如果冇自殺事件,件事會點樣進行落去?

回一回帶去返尋日清晨先︰警察在寶達邨拘捕疑犯(唔係佢居住的秀茂坪邨),再押返佢住所搜查,帶走左一啲證物,包括幾部電話、以及一啲衣物。現場接受訪問嘅案件主管(OC Case),係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的督察級人員。總區重案組辦公地點唔係秀茂坪警署,而係在慈雲山。一般來講,警方要在四十八小時內,決定開案定畀佢保釋;如果開案,就要安排去裁判法院提堂。

由於係強姦案,警方開案再 pass 畀律政司,一般會申請押後案件,準備申請交付高院審訊(committal)。根據《裁判官條例》,被告有權向裁判官申請先召開初級偵訊(preliminary inquiry),甚至要求傳召證人(包括受害人)作供。控方一般好唔想有呢種玩法,因為咁就等同要受害人提早在法庭程序畀多次口供,到正審時又再講多次。所以,控方一般會寧可等到證據比較完備的時候,才提出交付高院的申請,減低被告在交付過程時「出招」的機會。另一方面,控方亦需要把握時間,盡快蒐集齊全所需要的證據,因為就算裁判官在第一堂批准押後,亦唔可以期望到第二堂、第三堂,裁判官會接受「等緊份 DNA 報告」、「控方證人未認人」等等理由而不斷押後落去。

換言之,在警、檢而言,係有幾大的時間壓力,要盡快「砌夠料」的。

以媒體資料所見,總區重案組暫時掌握到、足以將疑犯同姦劫案聯結起來的,係疑犯用過受害人的提款卡,以及住所搜到懷疑屬於受害人的電話。記住,刑事舉證的標準係「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未有任何進一步將疑犯同強姦案現場連繫的證據,單憑疑犯用過、管有受害人物品呢點,係唔夠的。DNA、衣服纖維 …… 讀者們睇美式犯罪劇應該唔少,都知道呢啲係基本所需。憑住總區重案組而家手上有的資料,要申請押後進一步調查兼唔准保釋,唔難;但如果冇進展,就好難提出到交付審訊申請。

於是,除左物證,又要返返去刑事蒐證另一個基本環節︰審疑犯,問口供。程序上,秀茂坪拉到人,需要去就近警署由值日官 (DO) 接收,也就是秀茂坪警署。另一方面,從報道所見,秀茂坪警區的重案組,亦曾經參與調查。所以,秀茂坪警區同疑犯的關係,除左係「收犯」同羈留地,亦可能係參與調查的單位所在,包括有份盤查疑犯、錄取可作呈堂的警誡下供詞。

而家呢個階段,警察連控罪書都未簽得落手,即是連調查工作都未完成,更莫講話要準備開案。除左羈留監視機制有冇漏洞、疑犯用咩工具自殺等問題疑點重重,可能同樣要關注嘅係,所有職務上需要(或有權)接觸疑犯的單位,包括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秀茂坪警區重案組,以及秀茂坪的報案室(特別係值日官),究竟喺呢不足三十小時內,做過乜?或者做漏乜?

除左深究「點解落到手自殺」,我地更加要問,「疑犯為咩要自殺」?要令一個據稱「案底纍纍」但體格健碩的癮君子花如此大力氣自尋短見,幾可肯定,曾經有超越一般常態警務調查或羈留程序的事情發生過,警方、法庭,必須深究,有冇警務人員要為此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