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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人做嘢唔駛立法會監察?

差人做嘢唔駛立法會監察?

今日下午三點,財委會將會審議警務處增設一名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總警司 (簡:網絡總警司)的撥款申請(文件)。

經過保安事務委員會、人事編制委員會的審議,保安局及警務署至今仍未向立法會詳細交代警方進行網絡資訊相關的調查權力及程序。保安局副局長李家超(也是下屆政府的保安局局長人選)在2月17日在會議上回應議員提問時,表明不會公開警方使用「黑客軟件」進行網絡入侵的調查程序及守則,也不會知會被調查人士。

近年警方拘捕社會運動參與者後,多次沒收通訊設備並拒絕交代原因,#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是否曾經在未有當事人的同意之下,被警方強行解鎖進行調查?警方的做法,是否違反《基本法》第三十條,侵犯人權?

若警務人員欲截取或存取不受《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所規限的網絡通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WhatsApp、Telegram、Skype、 Instagram、Facebook、Snapchat等通訊內容,或警務人員要截取或存取有關通訊內容,例如取走有關裝置以直接查看通訊記錄,或向程式營運者或網絡供應商要求交出通訊記錄,需要通過甚麼程序(包括法律和警隊內部程序)方可進行相關行動?

這些問題,政府一直拒絕詳細回應,囂張態度實在令人咋舌。立法會絕不能在未釐清法律問題的情況下通過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