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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預UGL調查 梁振英如何混淆立法會調查範圍?

干預UGL調查  梁振英如何混淆立法會調查範圍?

梁振英與周浩鼎「打龍通」干預立法會對自己的調查,固然可恥。細閱改動內容,更見梁振英其心可誅:模糊焦點,為自己堆砌有利說辭,以求蒙混過關。

特首辦在周浩鼎文件中作出了 44 項修訂,建議更改 UGL 事件專責委員會的權限,其中幾項特別值得留意:

一:加入:調查簽約「當日是否已當選行政長官」

修訂建議之一為調查梁振英在簽約「當日是否已當選行政長官」。根據已披露的文本,梁振英與 UGL 簽訂協議當日為 2011 年 12 月 2 日,即梁振英宣布參選後 5 日,尚有 3 個月才當選。UGL 後來的澄清,亦表示梁振英確實於 2011 年簽訂協議。

現在根本無人質疑該協議是在梁振英當選後才簽訂。立法會與市民大眾都希望知道的,不是梁振英有否在當選後簽約,而是有否在當選後收錢!

根據已披露的資訊,UGL 400 萬鎊酬金,第二期就是在梁振英當選後、2013 年 12 月才發放。若經調查屬實,梁振英作為行政長官未有申報利益,自然是違規了。

這則修訂建議,明顯是企圖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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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入:調查被澳洲媒體公開的協議文本真偽

修訂建議委員會調查「澳洲傳媒公開的 UGL 協議文本」的真偽,取代「梁先生與 UGL 有否簽訂」任何協議。如果修訂獲得採納,換句話說,委員會可在該文件的真偽上糾纏不清,反而沒有權限調查梁振英與 UGL 有沒有其他協議。

民主派委員之一、尹兆堅就指出,「現時專責委員會的調查權力已小得不能再小,若再進一步收窄,最後一定甚麼都查不到,徒勞無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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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連《基本法》47 條立法原意都要研究?

在 UGL 專責委員會上月 25 日會議,周浩鼎已提出,調查範圍應包括研究《基本法》47 條,「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條文的立法原意。

當時無論民主派委員楊岳橋、委員會主席謝偉俊、甚至立法會法律顧問曹志遠都認為這條修訂有問題;到今天真相大白,原來無理修訂是周浩鼎與梁振英打龍通之作。

若非對《基本法》條文有重大爭議,照字面意思處理,配合調查所得,即可判斷梁振英在 UGL 事件中有無違反《基本法》,收受 UGL 利益而未有申報。究竟梁振英與周浩鼎希望如何研究《基本法》47 條?向當年《基本法》的草委「問米」,還是提請人大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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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L 事件專責委員會,建制派不但在 11 人中佔據 7 個席位,更不斷以技術理由拉布,阻撓調查開展。委員會至今已召開 4 次會議,連職權範圍都未能釐定。

UGL 委員會的成立就是要調查梁振英濫權瀆職,今天梁振英竟被踢爆干預委員會工作,濫權干預對自己濫權的調查。我們不會就此放過梁振英,請留意民主派對今次事件的進一步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