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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第一!台灣婚姻平權釋憲決定的理由和意義

亞洲第一!台灣婚姻平權釋憲決定的理由和意義

攝:焦點事件宋小海

文:GY@法夢

恭喜台灣的同志們!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剛剛公布釋憲決定,台灣法律未有保障同性伴侶關係,屬於違反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釋憲決定在台灣是最高的法律權威,代表台灣即將邁向婚姻平權的時代了!

這次釋憲的其中一個聲請人祁家威先生,被稱為台灣首位公開出櫃的男同志,早在1986年台灣還在戒嚴時期的時候,就曾經因為提出同性婚姻的議題而被當作政治犯關押。及後多次提出同性婚姻的各種訴訟,均告失敗。這次臺北市政府主動聲請釋憲保障同性婚姻,亦是祁家威首次踏進台灣的憲法法庭,終於得到司法院支持婚姻平權的結果,自他出櫃以來奮鬥超過41年的努力並無白費!

司法院的釋憲決定,得到15位大法官中的其中12位支持,另有1位作為在立法院提出立法保障同性婚姻的尤美女立委的丈夫而自請迴避,最重要的釋憲理由可以分為婚姻自由與平等權兩部份。首先,婚姻自由屬於「重要之基本權利」,保障「是否結婚」以及「與何人結婚」的自主決定。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一樣需要並渴望成立親密的永久關係,均應受婚姻自由保障。而且,容許同性婚姻並不會影響異性結婚的權利。更有趣的是,當反同人士大講「同性婚姻會摧毀家庭、社會」之際,釋憲決定卻說明同性婚姻反而能夠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簡直是打臉啊!)。

另外一部分,就是平等權的問題。釋憲決定認定,性傾向屬於「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而且世界衛生組織等等早已認定同性戀並非疾病(似乎也是針對台灣反同人士的打臉吧)。然而,同志因為性傾向長期受社會排斥與歧視,而作為社會少數亦難以透過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劣勢,因此針對歧視同性戀者的措施必須以較嚴格的審查處理。這裏就必須考慮究竟婚姻制度排除同性戀者,是否追求一個重要公共利益,以及其手段與目的是否有合理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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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焦點事件宋小海

婚姻制度排除同性戀者的最大理由,為同性戀者未能自然生育。然而,大法官認為,婚姻制度並未規定異性伴侶必須能夠生育才能結婚,所以繁衍後代顯然不是婚姻制度一個不可或缺的要素。另一個理由是婚姻制度維護了某些基本倫理,但是大法官們認為,同性伴侶結婚之後一樣能夠遵守婚姻法所維持的倫理,例如結婚年齡、忠貞義務、扶養義務等等。婚姻制度排除同志,與婚姻制度維護的公共利益沒有合理關聯,亦因此違反平等權。

最後,一個台灣婚姻平權運動最關心的問題是,究竟保障同性婚姻是應該透過直接修改民法婚姻章(修法),還是另外立法處理(專法)。他們的擔心是,如果另立專法區隔處理的話,仍然是對於同志的排拒,並不是真正的平等。台灣司法院在這一方面,就有所迴避,認為這屬於立法機關的決定。但是為了避免立法機關延誤,規定如果2年內未完成修法的話,同性伴侶將會自動享有在民法婚姻章下註冊結婚的權利。

這代表台灣立法院仍然需要通過同性婚姻的法律,修法與專法之爭將會繼續,但是不論是修法還是專法看來都必須要保障同性伴侶的「婚姻」權益,不能夠以次一等的伴侶制度處理。而且,由於司法院的期限,民進黨以至總統蔡英文已經再沒有延宕的藉口,必須儘快處理婚姻平權的立法議題了。

總括來說,台灣司法院的釋憲理由其實與美國最高法院在2015年通過同性婚姻判決的理據頗為相似,而同性婚姻在南非、哥倫比亞等地也是因為法庭針對憲法人權的判決而通過的,可以說同性婚姻作為基本人權保障的法理基礎越來越具國際性。現時非洲、北美、南美、歐洲、大洋洲都有婚姻平權的國家,台灣亦將成為亞洲先驅,任何人已經不能夠再說婚姻平權只是西方社會的現象了。對於世界各地的同志,以及各位支持愛與平等的大眾們,今天是值得高興的一天!

參考: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亞洲第一】大法官釋憲保障同婚 2年未修法自動生效
【英國衛報報導】Taiwan’s top court rules in favour of same-sex marri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