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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彈劾程序難比民主國家

香港彈劾程序難比民主國家

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決定聯署向立法會提交彈劾議案,指梁振英不恰當地介入立法會專責委員會事務,屬瀆職行為,違反《基本法》。

香港自97以來,從未成功由立法會啟動彈劾程序,其中現任特首梁振英曾在2013年1月面對任內第一次的彈劾動議,議案關乎梁振英在大宅僭建問題上對立法會作出虛假陳述,但動議最終被建制派否決,而今次已是梁振英任內第二次遭立法會動議彈劾。

根據《基本法》第73(9)條,整個彈劾程序須經數個步驟︰

一)在立法會大會經分組點票表決,地區直選及功能組別分別需過半數贊成,才會啟動調查程序
二)交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並將調查報告提交立法會
三)如調查報告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指控,再經由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便可向北京政府提出彈劾案
四)由北京政府決定特首是否要被免職

香港處理彈劾案的標準,與其他民主政體有所分別,例如南韓前總統朴槿惠的彈劾案,便是由南韓國會以超過三分之二議員投票通過,再交由南韓憲法法院處理。南韓憲法法院自2016年12月起展開了為期三個月、一共四場的聽證會,雖然朴槿惠由律師代表否認所有指控,但憲法法院最終在2017年3月10日裁定彈劾成立,八名法官一致投下贊成票,即時罷免朴槿惠。

至於實行兩院制的美國,針對總統的彈劾案須由眾議院以簡單多數通過彈劾條款,隨後再經參議院審判,審判會由首席大法官主持,只要有三分之二的參議員贊成,即可判定有罪,總統會被即時解職。美國歷史上較有名的彈劾案有1974年尼克遜的水門事件,及1998年身陷萊溫斯基醜聞的克林頓。兩宗彈劾案的結果各異,尼克遜因深知得不到參眾兩院支持,故在彈劾案正式開始前便自行辭職;至於克林頓的彈劾案雖獲共和黨控制的眾議院通過,但在民主黨力保之下,在參議院被否決,克林頓最終逃過被彈劾下台的命運。

與以上民主政體不同,香港的彈劾程序最終要交由北京決定,情況一如特首任命,北京的意旨可凌駕任何制度,一旦彈劾案成功通過立法會並提交北京,便有可能會引起一場憲制危機。在此背景下,民主派雖然努力匯聚民意,試圖向建制派議員施壓,建制派亦絕不可能支持彈劾案。不過,建制派成功維護北京權威之時,否決彈劾案又是否對得起民意、對得起香港人廉潔奉公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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