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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大學生,失去了的勞權

教大學生,失去了的勞權

文字:Jay Hui
製圖:Anna Wong

大家知道 iWork(學校提供的校園兼職工作)為什麼一個星期只准報銷十七個小時,而不是十八或以上的小時嗎?你以為只是高層喜歡十七這個數字嗎?其實以上這個規定,只是校方為了逃避上一篇文章提到的418勞工法例下,學生勞工應享有休息日 、有薪年假及疾病津貼等權益。而實際上有不少iWork,實質工作的時間遠超一星期十七小時的上限,卻被校方要求彈性處理工資:如筆者身邊有同學在Registry逢星期一至五工作了一個月,出糧時被上級要求「多左嗰條數下個月或者再下個月俾番你」。如果以星期一至五工作八小時計,一個月人工應是40x59x4=$9440,但是他那一個月的薪酬最後只有:17x59x4= $4012,其餘的工錢「被後數」。我進一步推論及擔憂的是,如果校方決定拖糧或甚至拒絕支付其餘的工錢,學生在如此報銷制度下根本不可能有任何證據證明校方在法律上違法。

簡而言之,一間高等院校/大學作為資方,眾目睽睽容許轄下部門以Claim錢制度走法律罅,公然違法,不容學生收取一個月正常之工錢及勞動代價,亦逃避提供學生勞工在418勞工法例下應有之休息日 、有薪年假及疾病津貼。

另一個學生失去勞權的例子便是實習。在香港勞例內,法定最低工資並不適用於實習學員,以及正處於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的工作經驗學員。而且,大部份資方亦經常以「教你做野,比機會你學野,點解仲要我俾錢」為由,拒絕支付任何交通費。但大家可以試用簡單的邏輯及生活例子想想:有沒有一份受薪的工作是學不到東西的?基本上任何工種,只要你有工作過,就一定能夠學到相關特定技能。既然任何受薪的工種都可以進行學習,大家就明白資方只是以「學習」作藉口,要求學生做免費勞工,漠視學生勞動之代價。

更甚的例子在於實習時的意外保險,大家知道校方為學生買的「團體人身意外保險」的保費是一樣嗎?而且大家知道就算發生工傷意外,資方是不會承擔任何賠償嗎?因為資方在香港勞例下並不把實習學生當作僱員,無論你的實習期是在課室教書,抑或在攀石場丶甚至海外實習,保費及賠償金額都只是根據校方為學生買的「團體人身意外保險」所賠償,資方並不負上任何責任。不同職場的危險性天壤懸隔,攀石場與教室危險性已經大相徑庭,為什麼保費是一樣?再者保障職安環境是資方的責任,為什麼法例可以容許資方不為實習學生購買僱員補償保險,讓學生失去安全工作環境的安全保障?

反思到最後,在香港守舊過時丶偏向資方的勞工法例下,或許沒出路,又或者有出路。今後你我也許有一天會成為僱主或主管,希望大家記得尊重勞權,尊重「打工仔」,散播訊息,由現在開始,提倡勞權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