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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王申請21次法援=法援被濫用?

覆核王申請21次法援=法援被濫用?

文:K@法夢
編緝:小巴@法夢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之前透露,法律援助署認為他多次申請司法覆核行為屬濫用《法律援助條例》所提供的服務,故打算發出命令,法援署將不受理他在未來3年內提出的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法律援助規例》(Legal Aid Regulation)第11條指明,如果有法援申請人不是因同一訟案申請法援,而是在其他情況下申請法援被拒4次或以上,而署長覺得其行為構成濫用,署長有權命令法援署均不予考慮他日後提出的任何申請。

此文先不處理郭生所提出的每個實質申請,我們想提出的問題是,多次申請司法覆核案的法援真的屬於「濫用」嗎?以往申請法援去啟動司法覆核案件被認為是政治化,很早以前就得到梁美芬、陳恒鑌及謝偉俊等建制派的關注。法援署又如何判斷是否屬於濫用呢?是不是很多沒有可爭辯性的案件都是由同一個人不斷提出所導致呢?

且看2017年法援署(就財政預算案的回應所作出)的資料:

過去3年(即2014至2017年,法援署在民事及刑事案件上批出證書的數目為10,216,9579,9519;而這三年的29,314張批出的證書當中,只有208張是批給司法覆核案的。

看往年的數據可見,一年接獲涉及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數目不多於1000單,但批出的比例非常少;而批出證書的法律費用不超過4千萬,只佔司法覆核案每年花費佔法援費用總額的約5%。這些批出法援的司法覆核案中,只有15人有重覆申請,相關的司法覆核案也只有35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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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法援署資料

三年間35單的個案就讓建制派再三追問,加鹽加醋說這些人破壞法制,不但讓公眾有錯誤印象重複申請的人均屬無理,更對我們維持公平審訊的法律援助署受到不必要的壓力。

我們必須要對法援及司法覆核制度內的機制有信心。學謝偉俊議員話齋,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申請法援的門檻不會因為案件的性質來決定,而是按(1)申請人的財政狀況(經濟審查、means test);(2)個案法律上的勝算(案情審查merits test)。

由於法援署並非仲裁司法部門,他們亦不應自行「預先審判」申請人,早在1999年Nguyen Trong Son案中已訂明,法援申請人只須證明法庭有合理,而非虛幻的理由判出對他有利的判決的話便已足夠。這些的基本門檻讓法援署可以維持他們應有的司法行政工作,向沒有資源且有合理可能勝出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再者,司法覆核案跟人身傷亡及勞資糾紛的案件的理念相似,都是旨在向被行政失效及不公所侵害的當事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濟措施,甚或憲法權利的申請。要成為司法覆核的申請人,申請人也必須證明當中的行政決定與他自身有關,影響到他的實質利益。過往區慶祥法官在郭卓堅2016案(公屋鉛水)就討論到這一點,指儘管案件可能涉及須被糾正的行政失當,但法律要求申請人最起碼比「想要介入的好事者」或「搞事者」更多。申請人必證明他是被直接影響的。這就是法律上要求申請司法覆核提供的門檻。

如果一申請人的法援或司法覆核申請因為法律門檻被拒,是非常合理的。但假若法援署以行政決定的方法,拒絕受理申請人三年內所有法援申請,(1)該按《規例》的行政決定直接架空了《條例》要求法援署按經濟及案情審查批出法援的行政職能,並不合法;(2)該申請人《基本法》第35條中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憲法權利受損,行政決定亦與行政目的不相符,很大可能屬於違憲。

法援署對郭生作出三年內一概不受理其法援申請的決定,又是否真的會減少法援「被濫用」?有興趣的請留意法夢下一則文章:「司法覆核濫用論」的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