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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罰款成效有限 長遠需修訂規劃標準增加停車位

增罰款成效有限 長遠需修訂規劃標準增加停車位

對《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及《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修訂的意見陳述

本組對有關條例修訂的意見如下:

我們原則上支持針對上述定額罰款金額修訂的議案,但必須強調,此次罰款金額的修訂幅度,一來增幅有限,只是追回通脹差距,談不上增強阻嚇力;二來如警方的執法強度一如既往,僅以間歇性重點打擊來遏制,則單靠上調定額罰款金額,最終成效仍只能是局部和間歇的,並不能徹底解決問題;三來定額罰款金額除非高漲到某一特定水平,猶如亂拋垃圾的定額罰款般,否則純以調整罰款額度的手段,是不會對目前交通違例的情況有任何根本的改善。但另一方面,如果將定額罰款金額訂定在特別高的水平,亦可能誘使更多的駕駛者在違法後傾向作出逃避責任的行為,造成更多問題。

因此我們認為,如單只在今天的會議中討論定額罰款的事宜,則必然不會對目前交通違例(主要是違例泊車)的情況有實際效果。對此,我們的看法是:

首先,不解決目前私家車及商用車泊位嚴重供應不足的問題,違泊問題幾乎不可能解決,因為他們根本沒有地方合法停泊車輛。當局在上一個泊車位規劃的公聽會中提交的文件顯示,商用車泊位不足的問題尤其嚴重。當局提高罰款金額之舉若要達到預期的作用,則必不可能在繞過泊車位問題的情況下,要議員和社會將這個問題來作單獨判斷的。

再者,因規劃上輕視貨運需求而帶來的泊位不足情況必須得到解決與緩解,違泊或違例上落貨的誘因才可能真正減少。目前《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中給出的標準對貨運所需的泊位需要估計偏低,常令職業司機需要枯候車位,或冒險在禁區上落貨。不論司機選擇如何,最終仍是造成交通擠塞。禁區上落貨的罰則固有增加阻嚇力的必要,但讓司機在外枯候,其實也並不會對路面交通的狀況有所改善。因此需在調高相關規劃要求下,才可能讓違例定額罰款更動的效力維持一段相當長的時間。

最後,在當局利用及發展土地的同時,我們亦留意到當局常在收回短期租約停車場後,沒有及時補充該等停車場泊位的缺口之餘,在相關土地上的樓宇建成後亦沒有補償該類泊位的損失,在此情況下,不少需要使用該類停車場的車輛便因同區內沒有替代,因而鋌而走險,在街上違泊。當局如果不能解決此類問題,只靠調高罰款,也是不會有積極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