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運輸及房屋局回應姚松炎議員有關工程項目價格調整準備金的意見

運輸及房屋局回應姚松炎議員有關工程項目價格調整準備金的意見

原圖:港鐵

編按: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沙中線超支撥款時,立法會議員姚松炎要求當局交代價格調整準備金的單據,但當局未能提供。姚松炎翌日發信致廉政公署及審計署,本網及後轉載。運輸及房屋局在今日去信本網回應,全文如下。

香港獨立媒體網

編輯先生:

財務委員會(財委會)在2017年6月17日的會議上,批准把編號63TR沙田至中環線前期鐵路工程的核准工程預算提高。其後,就工程預算中價格調整準備的計算, 貴網報在2017年6月19日刊載姚松炎議員有關價格調整準備金的意見,我們認為必須回應,以正視聽。

工務工程費用估算方法

現行就工務工程進行估算的做法和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申請撥款文件的格式已沿用多年。發展局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在2013年呈交予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轄下工務小組委員會的參考文件PWSCI(2013-14)10號內,已概述就工務工程費用進行估算的做法。

一般來說,工務工程的工程費用包括基本預算、工程應急費用及價格調整準備。基本預算是指工程的預計基本費用,包括工人、機械及材料方面的建築費用、顧問公司的設計及管理費用,以及顧問公司駐工地人員的工地監督費用等。就沙中線前期鐵路工程而言,顧問公司的設計及管理費用,以及駐工地人員的工地監督費用等,已包括在向港鐵公司支付的項目管理費內。

除基本預算外,我們會在工程費用中預留工程應急費用,以應付因不可預見的情況和預料不到的土質情況、較預期為高的投標價格、為回應地區關注而進行的額外工程,以及在工程進行期間可能出現的索償等所引致的額外費用。基本預算及工程應急費用會以估算時的固定價格計算(例如在2011年我們就沙中線前期鐵路工程申請撥款時,是以2010年9月價格計算)。

由於工程施工一般需時數年,就政府工務工程而言,政府部門向立法會工務小組委員會和財務委員申請撥款時,政府在工程費用中需要預留價格調整準備,以應付工程合約期間工人工資及材料價格的變動。我們一貫採用政府定期公布就有關合約期公營部門樓宇和建造工程產量價格的趨勢增減率所作的最新假設而計算出來的價格調整因素,將基本工程項目預算的固定價格轉換成付款當日價格。付款當日價格與固定價格的差額將會是工程預算費中預留的價格調整準備。政府會定期更新這些價格調整因素,供政府部門採用。

沙中線前期鐵路工程的價格調整準備

在沙中線前期鐵路工程項目的撥款申請PWSC(2010-11)34號文件,以及沙中線前期鐵路工程項目的追加撥款申請PWSC(2016-17)43號文件中,我們按一貫向立法會申請撥款的文件格式,將項目估算分為基本預算、工程應急費用及價格調整準備,並詳列有關分項數字。

在追加撥款申請中,除了基本預算及工程應急費用須作調整外,價格調整準備的款額亦會因應實際現金流與原先估計現金流的差異而改變。而工程合約的實際招標時間表、承建商的施工程序、工程變更、工程延遲、以及工程計劃的實際進度皆會導致工程計劃的現金流與原先估計有所差異。因為在原來撥款申請文件中,基本預算及工程應急費用皆以固定價格計算,所以在追加撥款申請文件中,我們利用最新的公營部門樓宇和建造工程產量價格的趨勢增減率,把實際及估計未來的現金流(即總數71億260萬元並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轉換成固定價格(即58億710萬元並按2010年9月價格計算),務求令原來及最新的各分項數字能作出有一個對等的比較,以便議員審閱。如上文所述,付款當日價格與固定價格的差額便成為最新的價格調整準備(即12億9,550萬元)。相對原來的價格調整準備(即7億3,700萬元),增加了5億5,850萬元。

工程合約的模式

建造工程合約一般可分為固定價格合約(fixed price contract)、可變價格合約(contracts with price fluctuation)及目標價格合約(target cost contract)。無論是採用何種合約形式招標,投標者明白工程價格會隨時間而變動。

在固定價格合約中,承建商在投標時,須考慮在相關合約期內預期的價格變動,並把所需價格調整包含在投標價格中。因此,投標價格會包含投標時的工程價格及投標者預期的價格調整兩部份,但投標者一般不需要分別顯示這兩個部分的標價。假若在施工期間,未有任何設計上的變動、不利的地質情況和施工計劃的改變等,合約內的價格便不需在施工期間作出調整。相反,在施工期間,如有任何有別於合約內訂明的情況,則承建商可提出相關工程需以當時市場實際價格支付,當中已包含價格調整的費用。

就可變價格合約,合約內的價格在施工期間會因應當時價格變動而調整。當使用可變價格合約招標時,因為合約中有價格波動條款,投標者便能基本上以固定價格投標,而合約期間的價格變動則根據合約條款得到補償。

至於目標價格合約,工程款項會按照施工期間的實際開支支付,即實報實銷,因此有關的開支實際上已按當時的價格變動有所調整。這個一直是業界普遍的做法。

無論那一種合約的形式,內裡已包含價格調整的開支,因此需從項目在策劃時為價格調整準備所預留的款額所支付。

由此可見,就算港鐵公司在建造何文田站時使用固定價格合約或在擴建金鐘站時使用目標價格合約,在支付(以付款當日價格計算的)工程費用時,其實已需動用政府在原來撥款申請時所估計的相應價格調整準備。亦由於付款是以投標價格或實報實銷的方式訂定,不可能把支付款項分割為固定價格及價格調整兩部分,所以不可能應姚松炎議員要求單為價格調整部分而提供單據。

現提供兩個簡單例子,說明何以在固定價格合約中,不能把固定價格及投標者預期的價格調整兩部份分割。假設政府在申請撥款時,以當時價格預算工程費用為100元,估計價格調整為6元,總撥款申請為106元。

例子一:
假設甲投標者預計在投標當天可以98元完成工程,但估計工程期間價格會上升,並估計價格調整為8元,所以以106元承投工程。當按合約條款付款時,僱主需支付106元,但承建商在提出付款要求時,無需要亦不會把106元分割為固定價格(98元)及價格調整(8元)兩部分。

例子二:
假設乙投標者預計在投標當天可以102元完成工程,但估計價格調整只為4元,其投標價同樣為106元。當按合約條款付款時,僱主同樣需支付106元,但承建商也不可能亦不會把106元分割為固定價格(102元)及價格調整(4元)兩部分。

在以上的例子中,無論甲投標者或乙投標者中標,僱主亦是支付106元作為工程費,當中部分為價格調整費用,但卻無法亦無需得知該部分的金額。

就沙中線前期鐵路工程以言,不論是以固定價格合約進行的何文田站建造工程,或是以目標價格合約進行的金鐘站擴建工程,當中的支出已包含價格變動的因素,並需從工程項目的價格調整準備支付。

港鐵公司的審核程序

港鐵公司表示有內部管理程序去核實承建商提交的工程費用付款要求。例如,金鐘站擴建工程採用的是目標價格合約,港鐵公司會要求承建商提交有關發票、收據、分包合約付款單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用以審核承建商的工程費用付款要求。港鐵公司會檢視承建商的支出費用包括物料數量紀錄及機械租賃紀錄等。港鐵公司亦要求承建商提交直接聘用的工人的出勤紀錄以檢視工資的費用。

鄭念泰
運輸及房屋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運輸)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