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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論政】 蕭超杰:單車重奪城巿空間實踐

【文化論政】 蕭超杰:單車重奪城巿空間實踐

攝:Him Chow

香港與外國城巿空間的單車實踐

香港近日有兩宗新聞跟單車相關,就是共享單車欠缺規管與支援,以及單車徑發生嚴重的單車意外。6月3日晚上將軍澳單車徑發生一宗嚴重的單車意外,而當區區議員亦指發生意外地點時有單車意外發生,屬於單車意外多的「黑點」,單車徑設計存在題,並已經討論數年之多,仍未見有關當局作出改善。其實香港因單車徑設計的問題,而發生的單車交通意外不時發生,例如5cm闊單車徑及11公里10處要下車等。但有趣的是香港法例中,單車是被定義為交通工具之一,需要在路面行駛。奇怪的是香港的道路設計上,並沒有提供足夠或預留太多設計及空間,讓單車能夠成為真正的交通工具。香港的道路上甚少地方劃分出單車徑,更沒有等候交通燈轉燈的單車等候區,同時交通燈上亦未有設計給單車使用者觀看的部分。更甚的是,香港單車使用者因道路上的配套不足,形成需要與汽車共同使用馬路行駛,大大增加了單車使用者踏單車的危險,同時減低了人們使用單車作為真正的交通工具的意欲。

與此同時,共享單車由Gobee.bike是在投資推廣署引薦下進入香港市場,但現時出現的違規停泊,正正反映出香港使用單車硬件不足的另一個問題,就是沒有提供足夠的單車泊位。這兩宗新聞均反映出香港政府,在發展單車成為真正的交通工具上,欠缺硬件配套設施及支援。

在開始討論香港的情況之前,先說說筆者在外遊所見所聞。筆者早前曾到歐洲外遊,發現荷蘭、德國等國歐洲國家,在道路設計、社區規劃及公共交通工具上,均預留讓單車使用空間及設施。在道路設計上,跟香港相同是劃分出行人使用路段及汽車使用路段,跟香港不同的是隨處可見劃分給單車使用路段。香港只能偶而在新界地區看到的單車徑,在歐洲卻在大城巿的中心出現,就以荷蘭為例,單車使用路段便出現在阿姆斯特丹中央火車站的位置,這個屬於阿姆斯特丹的交通中心位置。與此同時,在公共交通工具的設計方面,香港的單車使用者只能與其他乘客,一同分享同一車箱,若以德國為例,不論地鐵上或火車上的設計,均已預留車箱讓單車使用者乘坐。在社區規劃方面,火車站旁及住宅區均不乏單車泊位。這些種種為單車作出的設計,均能讓單車成為真正的交通工具,提供了充足條件。

集體運輸的公共空間局限

列斐伏爾又指出現代資本主義通過擴展其在整個空間對所有事物運作的操控,令日常生活的空間不斷受到商品空間和國家界域的限制和「異化」。為了對抗資本主義通過擴展其在整個空間對所有事物運作的操控,令日常生活的空間不斷受到商品空間和國家界域的限制和「異化」,列斐伏爾便提出「城市的權利」和「差異的權利」,作為實現日常生活對資本主義的批判。

「城市的權利」指的是城市及其居民,有權拒絕外在力量的單方面控制,就如國家界域的限制。「差異的權利」是「城市的權利」邏輯的進一步延伸,也就是反對資本主義空間生產的商品性所造成的城市空間的類同,反對資本主義不斷令空間變得同質,期望能達到的最終目標是把空間的交由大眾掌握,為大眾服務。如何能夠實現差異空間,列斐伏爾給出的答案便是實現地域範圍的自治,通過實現這種自治,才能恢復新的日常生活,而居民也可以根據自治的原則組織日常生活。

現時,香港人依賴集體運輸為主道交通工具,對日常生活的空間實踐受到局限,香港人每天乘坐著相同的集體運輸交通工具,被設計好的交通路線,令到香港人在城巿空間越來越同質化。對人們使用城巿空間的實踐做成的限制,也同時限制列斐伏爾提出居民根據自治的原則組織日常生活的可能性。

單車實踐的空間面貌

列斐伏爾的空間理論是建基於日常生活,日常生活即人類社會的基本屬性。從他的社會空間實踐(spatial practice)理論,認為塑造人們日常生活空間結構的重要元素,就是人們在空間內的行為活動。社會學家便提出人們在某個空間內進行他們的社會生活,空間的面貌透過人們在空間內的活動行為所形成。因為有了人的行為,空間才有其特殊的意義,例如師生在課室上課、長者在休憩公園下琪、上班族在午膳時間在泳池游泳等,由於人們進行著不同的活動,在強化了空間的使用價值的同時,更建構了特定的空間面貌。空間實踐的基本要素則是身體,列斐伏爾認為人的一舉一動均屬於人體的「自然」節奏,包括呼吸及心跳等行為,人們身體的變化存在的意義就是透過這些屬於人體的「自然」節奏行為所肯定和體現。

其實人們在城市中的生活節奏,也就像身體的自然節奏,體現出城市空間的結構和形態。人們的身體佔據了實質的空間,身體是作為實體世界的接觸點。人們日常生活的空間中,嘗試以以身體努力爭取和開拓屬於他們的生活空間,

人們使用單車跟使用集體公共運輸不同,即使同樣是使用單車作為交通工具,每個人使用單車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每個人的身體已經是很不同,而他們的行駛速度、行車路線等,均是獨一無二的身體呈現,就是人體的「自然」節奏行為的肯定和體現。若然香港政府有心推動巿民使用單車文化,理應在硬件上處理各項單車配套,更不應單單在新界區提供,更要考慮在巿區的舊區重建時,如何加入使用單車作為真正交通工具的原素。

筆者為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碩士畢業生

原文見於2017年6月12日信報專欄。本欄逢周一見報,由「香港文化監察」邀請不同意見人士討論香港文化及文化政策狀況,集思廣益,出謀獻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