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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等到第一次!

終於等到第一次!

我根據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第21條,就啟德體育園撥款提出了七項設定條件的「有約束力議員議案」。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主席陳健波今日裁定,批准我於明天會議上提出第七項議案,其餘六項則被否決。這將是香港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有史以來第一次就設定法定條件的議員議案進行討論。

自今年年初,我聯同姚松炎和梁國雄兩位議員,分別就基本工程儲備基金和廸士尼擴建兩項撥款提出設定法定條件的議員議案,皆被否決。今日議案首次獲批,意義深遠,代表着立法會除了一貫地被動接受政府的公共開支建議外,還可以主動地為撥款提出條件。若能成功落實,立法會將能更適切地代表市民發聲,令政府的開支建議更完善,稍為平衡行政立法的懸殊關係。

今次獲批的議案內容為「財政司司長於2018年7月1日後,方可支用撥款」,議案目標是為立法會和公眾爭取多一點時間,與政府討論體育園的招標模式,以免重演香港廸士尼之類的失控私營模式。

希望大家留意。

附件:七項議案的內文
一)財政司司長支用是項撥款,只限用於以「設計—興建—政府營運」(DBG)模式招標的工程開支。(被否決)
二)財政司司長支用是項撥款時,與室內體育館大樓及公眾運動場相關的開支,只限用於以「設計—興建—政府營運」(DBG)模式招標的工程開支。(被否決)
三)在是項工務工程的招標過程中,政府須把「設計—興建—政府營運」(DBG)模式列為正式選項,與「設計—興建—承辦商營運」(DBO)的入標方案比對,並對前者予以優先考慮;即,財政司司長支用是項撥款,只限用於『政府優先考慮以「設計—興建—政府營運」(DBG)模式營運』此一前提下之工程開支。(被否決)
四)政府於與承辦商簽訂之合約中,須加入條款訂明,要求承辦商每五年舉辦一次公眾意見諮詢及運動員意見諮詢;若兩項調查中,任何一項意見為對該承辦商滿意程度低於一半,政府須考慮是否中止承辦合約;即,財政司司長支用是項撥款,只限用於合約中加入上述條款之工程開支。(被否決)
五)政府於與承辦商簽訂之合約中,須加入條款訂明,園區中三個體育設施以外的所有地方,皆須以公共空間方式管理,並明文公布;此管理方式,即包括但不限於「不設門禁」,「不設門禁時限」,「不須付費」,「不限衣著」,「可自攜飲食」等;此管理方式,亦務須尊重第 383 章《香港人權法案》內保障之一切人權;即,財政司司長支用是項撥款,只限用於合約中加入上述條款之工程開支。(被否決)
六)政府於與承辦商簽訂之合約中,須加入條款訂明,於完成工務工程後,財政司司長只須將 85%之設計及興建費付款予承辦商;餘下之 15%設計及興建費,承辦商須於園區啟用首兩年內俱達致主要績效指標之八成(見立法會文件
PWSC182/16-17(01)號第 12 段),方可取得;若無法達致主要績效指標八成,財政司司長只須付出餘下未付款額之一半。(被否決)
七)財政司司長於 2018 年 7 月 1 日後,方可支用撥款。(獲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