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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妨擾誰——又告公眾妨擾?

誰妨擾誰——又告公眾妨擾?

文:K
圖:Jimmy

香港眾志、社民連、人民力量和大專政關發起「留守黑紫荊」行動,爭取撤回人大831決定、落實真普選和釋放劉曉波。張家榮(駐守港島總區公眾活動組)高級督察開咪警告後,拘捕他們公眾妨擾罪,在2017年6月28日,有5人攀爬金紫荊,其餘示威者坐在花下,妨礙其他人使用金紫荊廣場。

同時在8點43分左右,被捕者大叫警方警告他們阻差辦公。警方在公眾活動中的限制更加激烈,行動者有26人,警方迅速包圍跟其他市民區隔,用咪警告眾人兩次,用少於兩小時安排部署抬人清場。

公眾妨擾=「阻街」?必須尊重示威權利集會自由

記得之前因為2014年9月28日有近萬人佔領金鐘,已有9人被控公眾妨擾。法夢對此的擔憂,當警方把示威者以有合理理由「妨礙其他人使用金紫荊廣場」,在沒有合理平衡和平示威的權利下,就採取行動。需留意,示威者暫時沒有用任何暴力對待別人,也沒有破壞公物。現時已知示威者只是跑到花下或爬上雕塑,警方以什麼理由拘捕示威者呢?

警方採取行動時,必需要考慮到《基本法》下的示威自由的基本人權,這個是終審庭在梁國雄2005案等都一直強調。由於《基本法》條文是參考及引用國際人權公約,而内容亦跟歐洲人權公約相近,對香港法庭也有極大參考價值。就此,歐洲人權法院多次強調政府的行為要跟權利所反映的精神相符。

歐洲人權法院在Ibrahimov and Others v. Azerbaijan 2016年的判決特別指出,警方無疑有責任在遊行中維持秩序,但這並不自動等於他們的手段必然合理,政府當局必須要給予和平示威或遊行 - 哪怕是未經預告的和平示威或遊行 - 合適的容忍及自由度。

如果示威者的和平集會在短時間內就被驅散,此驅散行動的合法性及必要性在原則上極具疑問,除非政府能證明示威者的行為對公眾有高度的阻礙或造成其他安全上的威脅。

另外示威者本身若有法庭保釋,可能警方拘捕後未必會有保釋,需要直接等待法庭提堂。

---公眾妨擾---
之前提到:《公眾妨擾罪》有成文法及普通法兩個說法。成文法包括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四條中列明的罪行,例如在不適當的地方大小便、吐痰、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公眾行人徑上滾動或運送任何種類的桶而刻意對路人造成煩擾或不便等等多種防擾公衆的行爲,最高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普通法下,對何為「妨擾公眾」沒有特別界定。法庭通常參考過去案例裁定該行爲有沒有達至公眾妨擾的程度。過去在香港亦有兩單案件有就此罪名起訴:一為在青馬大橋示威及威脅跳海抗議案(審訊後入獄6個月),二為身穿蜘蛛俠服飾爬上中環商業大廈電視屏上掛「未忘六四」橫額抗議案(上訴後被判緩刑)。在決定有關行爲是否「妨擾公眾」時,法官的考慮在於該條例本身是為了限制對他人造成的阻礙及不便(Archbold 2015, 33-31),一經罪成,最高可被判7年監禁。

---獨媒報導---
國家主席習近平明日起一連三日訪港,香港眾志、社民連、人民力量和大專政關發起「留守黑紫荊」行動,爭取撤回人大831決定、落實真普選和釋放劉曉波。近二十人在下午接近六時開始佔領灣仔金紫荊廣場,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副主席黃浩銘和香港眾志成員黃莉莉更將身體和紫荊花雕塑鎖上鐵鏈。警察正在清場。二十人當中有十四人為社民連成員,包括立法會議員梁國雄、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香港眾志立法會議員羅冠聰、副秘書長周庭、林朗彥和教育實驗學社發言人黃子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