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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貓六七專題】六七暴動、國家暴力與「例外狀態」

【夜貓六七專題】六七暴動、國家暴力與「例外狀態」

文:加利仔

今年是六七「暴動」的五十周年(註一)。

六七暴動,是港人心中的一件大事。對一般升斗市民而言,這是一場「左仔」發動的動亂,也是殖民地轉向善治的轉捩點(註二)。對本港的左派而言,這是個難以抹滅的污點,是一個逼使得他們沉寂近二十年的事件。

回歸以來,特區政府和左派的一些舉動,如頒發大紫荊勳章予當年「鬥委會」的主席楊光、否認林彬之死和左派有關,以及篡改警隊網站對六七暴動的描述,被不少市民聯視為左派「洗白」的行徑。最近「消失的檔案」一片的放映,連場爆滿,某程度上反映市民對這段歷史和主流「真相」追求,視之為一場記憶之戰。

歷史記憶,固然有其客觀的成分,但作為人類意識活動的集約,亦自然有其主觀的部分。主流對六七暴動的論述,經常會遺忘當年警隊的濫權和濫捕。正如葉健民教授所言,這是建基於當年一般市民的冷戰思維-要麼接受港英治下相對艱難但太平的日子,要麼接受左派陣營無日無之的鬥爭(註三)。在權衡利害後,當時的主流民意支持政府維持秩序,以致今日大家也比較少論及當年警隊行徑是否正確。

六七「暴動」與國家暴力

事實上,當年的濫權和濫捕頗為嚴重。例如張家偉的《六七暴動——香港戰後歷史的分水嶺》就曾引述當年港府政治顧問姬達(Jack Cater),指當年的確有用私刑打死示威者(註四)。而葉健民教授整理歷史檔案後亦發現,近半的被定罪人士實際上並不涉及嚴重罪行(註五)。即使牽涉較嚴重的與藏有攻擊性武器及爆炸品相關的罪行,不少被定罪的人其實並不能被證實與罪行直接有關。從此可見,港英政府當年是抱著寧枉毋縱的心態來處理暴動。

這種策略得以落實,離不開國家暴力的擴張。港英政府當時能以各種過火手段對付左派分子,背後依靠的是在1922年通過,用來打壓海員大罷工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註六)。這條條例賦予港督會同行政局,在任何他們認為屬於緊急或公共安全受威脅的情況下,無須經過立法機關同意而訂立法例,而且幾乎不受立法機關監督。

曾任英國殖民地部的政務次官(Parliamentary Under-Secretaries of State for the Colonies) 愛德華‧伍德 (Edward Frederick Lindley Wood)

該條例的權力之大,使當年的英國殖民地部的政務次官(Parliamentary Under-Secretaries of State for the Colonies) 愛德華‧伍德 (Edward Frederick Lindley Wood)質疑:港府是否應該在得到殖民地部大臣的同意後才訂立針對性的緊急法案(註七)。最終,因為內部其他官員的反對,殖民地部沒有要求推翻法案,只是要求港府全面知會當局其行動和解釋背後的原因。

即使這樣,殖民地部要求並沒有被嚴格執行,因為法例並沒有明文要求。雖然緊急法例會一如普通法案般刊憲,而殖民地部會從憲報中得知這些法案,但工作繁多的官員根本不可能詳細跟進,因此在這條例下,港府幾乎是「無王管」的。而回歸之後,這條條例依然存在於香港法律系統當中。

「例外狀態」-達摩克利斯之劍

德國著名法學家卡爾·施米特(Carl Schmitt)在《政治的神學》(Politische Theologie)一書曾經說過一句話:「主權就是決定非常狀態」,而「例外狀態的一個特徵正是一種原則上不受限制的權限,亦即對整個現有秩序的凍結」(註八)。當代意大利政治思想家阿甘本更指出,所謂的例外狀態,其實往往並不一是段短時間緊急狀態,而是可以長時間持續的常態。而最可怕的是,政府往往會以此擴充權力凌駕司法和立法體系,長期打擊異己或反對勢力。以台灣為例,動員戡亂時期自1948年起一直實施了43年之久,而且法例位階更高於《中華民國憲法》。

主流論述一直支持港府鎮壓六七暴動,所以至今仍沒有思考《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背後的法理學問題,更加沒有理會這條法例的實際內容。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二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而這些規例可以包括牽涉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等等。

當我們對當年的左派口誅筆伐的時候,請不要忘記《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這個懸在我們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因為這惡法同樣有機會應用在今天的抗爭者身上。更重要的是,主張勇武抗爭的朋友不要少看社會上大多數市民對暴力的恐懼。一旦超越所謂「港豬」們的底線,他們是會願意向恐懼交換權利,一如當年的主流民意。

註一:「暴動」用上引號的原因,是這兩個字背後有某種強烈的意識形態,但為方便讀者明白,本文姑且使用暴動兩字。
註二:近年的不少學術研究,均指出這個看法並不完全準確,可參考呂大樂,《那似曾相識的七十年代》(香港:中華書局,2012年)。
註三:葉健民,《釐清香港60年代暴動歷史,汲取真正教訓》,端傳媒,2016年2月2日,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60222-opinion-rayyep-67riot/
註四:張家偉,《六七暴動——香港戰後歷史的分水嶺》(香港:香港大學出版社,2012年)。
註五:葉健民,〈「六七暴動」的罪與罰:緊急法令與國家暴力〉,收入趙永佳、呂大樂、容世誠編,《胸懷祖國-香港「愛國左派」運動》,頁13-32(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2014年)。
註六:姚穎嘉,《群力勝天: 戰前香港碼頭苦力與華人社區的管治》(香港:三聯書店,2015年)。
註七:Norman Miners, 「The Use and Abuse of Emergency Powers by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Hong Kong Law Journal, 26 (1996): 47-57.
註八:Carl Schmitt. Political theology: Four chapters on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