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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供不應求」——工作量多會否影響醫生對病人的責任?

公立醫院「供不應求」——工作量多會否影響醫生對病人的責任?

攝:Manson Wong

圖片來源
文:小巴@法夢

今日醫管局就鄧桂思開漏藥事件公開調查報告,提到聯合醫院醫生因工作繁忙未有開抗病毒藥導致病人肝衰竭。醫生的工作量太大,以致醫生未能提供足夠的時間為病人作出詳細的診斷的情況頻頻發生,有人追溯到公立醫院的資源不足,導致醫療意外的發生。其實醫生在普通法下需對病人擔負什麼責任?該責任又如何被定義?

醫療失誤案屬於侵權法(Tort law)的一種。 在侵權法中,索償者需要成立被告對索償者有「謹慎責任」(Duty of care)。 「謹慎責任」是指當一個人可以預見另一人會被她/他的行為或不行為引致傷害, 她/他便有責任提供合理的照顧去防止讓另一人受傷。

醫生需要負的謹慎責任與一般人又有何不同呢? 根據著名的 Bolam v Friern 案,醫生的謹慎責任取決於她/他的治療方法是否會被其他醫生接納為恰當。 縱使該醫生的治療方法並不為大部分醫生所接納為恰當,只要該方法是被一小撮負責任及專業的醫生認為可被接納,該醫生便沒有違反他對病人的謹慎責任。

在醫療事故索償中,申索人要証明醫生在提供醫療服務時,作出了的嚴重的錯誤,而該錯誤是不為其他專業及負責任的醫生所接納的。最後,申索人要證明醫生因為該錯誤,違反了醫生對病人的責任,引致疏忽,並因此令病人蒙受傷害。

要注意的是,縱使醫生有疏忽,但該疏忽並沒有令病人受傷害的話,病人並不能向醫生或醫院作出索償。病人一定要證明醫生的疏忽引致他/她傷害的因果關係。 例如一個患癌症的病人必須證明醫生在治療中有疏忽,而該疏忽較大可能(即多於50%機會)引致她/他的身體受的傷害,而該傷害並不是本身所患的癌症所致。要證明(或否定)這幾點,申索人/被告醫生一般都要靠專家的意見。

另外,如果公立醫院的資源不足,醫生又可否以此為抗辯理由?加拿大案例便提到 如果醫院是因為自我的資源分配問題而引致疏忽,法庭一般不會接納此抗辯理由。 但是如果資源分配不是由醫院所能控制的,法庭亦會因此平衡對醫院/醫生的要求。舉例來說,有些醫院是沒有24小時駐診的專科服務。如引用同樣邏輯,此安排是合理地配合了社區需要,法庭並不會裁定醫院在安排上疏忽。

在美國一案例中有提到,當面對資源緊拙時,醫院必須適當地使用它們現有的資源對病人作出適時及正面的醫護服務。 在紐約 Hortons 案中,即使醫院面對財務上的製肘,及供不應求的情況,醫院亦須根據所擁有的資源及人手給予病人適當的治療。引用同樣例子,就算醫院未能提供24小時的專科駐診,醫院亦有責任提供on call的專科應診,或安排有需要的病人到其他有專科在場的醫院接受治療。

由此所見,法庭並不會開放地接納資源緊拙為降低醫療服務質素的理由。縱使香港公立醫院經常面臨供不應求的情況,醫生及醫院仍有責任在現有資源中提供對病人最好的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