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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愛詩蔣麗芸叫法官要根據立法原意判案,有咩問題?

梁愛詩蔣麗芸叫法官要根據立法原意判案,有咩問題?

文:GY @法夢

梁愛詩日前在電台訪問批評法庭近來在處理司法覆核案件時「憑自己的價值觀」解釋立法目的,而且在社會未有共識的問題上否定行政機關的裁決,令司法與立法的界線「混淆不清」。蔣麗芸接著又在Facebook分享有關新聞,說法庭判決應該「根據立法原意」並且「參考立法會文件」,否則就是「司法凌駕立法」云云。本來這些對法庭的隨意批評無日無之不值一駁,但或許我們能夠借他們的說話來重溫一下香港法制的入門原則。

首先,法庭判決時是否應該參考立法原意?答案是應該的,但法庭早已明白並廣泛應用,而且這裡亦有一個重要限制:立法原意並不能夠凌駕清晰的法例語言。終審法院經已多次重申,在詮釋法律條文時應該首先參考有關條文的「文意與目的」(context and purpose),但普通法詮釋原則並不容許法庭作出該條文所使用的語言所不能承載的解釋。這個看似明顯的限制背後有重要的法治原因:若果法律的詮釋背棄法律所使用的語言,人民就會無法可依,難以知道何時會作出違法行為。人大在宣誓案中的釋法被批背離法治,其中一個原因正是釋法文件把基本法第104條中「依法宣誓」四個字強行植入多項條件細則,有如突然另行立法,令人感到無法可依。

香港法庭對於立法原意與條文語言的認真態度,從終審法院2014年案例《T 訴警務處處長》可見一斑。案件源於警方認為2011年國際不再恐同日集會時在公眾街道上進行的舞蹈表演沒有申請公眾娛樂牌照屬於違法,法庭因而需要詮釋《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中的「公眾娛樂」是否包括此等表演。政府一方希望法庭把「公眾娛樂」詮釋為「任何公眾能夠看到或聽到的娛樂表演」,得到終審法院兩位法官同意,認為這符合條例確保公眾安全的立法目的。但是另外三位法官則不認同,其中一個原因是條例把「公眾娛樂」明文定義為「讓公眾入場的任何娛樂」,而「讓公眾入場」一詞表明舉辦該娛樂表演的人士必須具備控制公眾入場觀看的能力。當時在公眾街道上進行表演的人士並不具備這個能力,因此不屬「公眾娛樂」而無需申請牌照。從這份長達200多段的判案書可見,香港法庭明白參考立法原意的需要,但亦要尊重法例條文表達的意思,而法官們亦針對這個界線作出了認真客觀的探討,梁愛詩之流上綱上線的批評實在不知從何說起。

這個普通法詮釋原則不但不是「司法凌駕立法」,更是「司法尊重立法」的表現。正如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在T案中指出,若果司法機關作出法律條文語言不能承載的詮釋,法庭反而就會從「詮釋者」變成了「立法者」。對於立法會來說,這代表立法會有責任確保立法原意能夠清晰在條例文意中表現,或者在需要的時候透過民主立法程序修改法例,而不是要求法庭在詮釋時以立法原意凌駕一切。

其次,法庭應否參考「立法文件」確定法例的立法原意?在基本法的層面上,終審法院在2003年《莊豐源案》中指出,法庭根據普通法的詮釋原則應該考慮基本法條文所表達的立法原意(legislative intent as expressed in the language),如果條文是清晰的話,就不應該受諸如立法文件之類的影響,更不能夠因為立法文件而讓條文背上其語言所不能承載的意思,背後原因正是上面提到的法治原則。而即使需要使用立法文件確定法例的立法原意,一般來說都限於使用立法前的相關文件(pre-enactment materials),確保三權分立之下立法機關不能夠任意影響現行法律的詮釋。這裡最大的例外,就是人大釋法,能夠隨時改變基本法的意思。近來有人在評論人大釋法時,高呼「由制訂法律的人告訴你這個法律的意思」並無問題,正正顯示他們不理解普通法制度下的法治與三權分立,試圖令司法與立法的界線「混淆不清」。

再來,法庭是否「憑自己的價值觀」作出判決?這類批評,最常出現在與人權有關的司法覆核案件的評論,例如同志平權的案件。反駁此類批評,首要指出尊重人權並不只是香港法官們的價值觀,更不只是香港人的核心價值,亦是香港法律承載的價值觀。不論是基本法中保障各項人權的條文,還是令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基本法第39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甚至是普通法中的人權保障,都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而正如終審法院在2013年《W訴婚姻登記處處長》一案中指出,以社會共識作為拒絕保障小眾權利的理由,是與人權原則完全背馳的。部分法官在裁決示威案件時有言論自由的考量,亦是尊重憲制人權的表現。這個本來是一國兩制的憲制原則,如今竟被貶為法官「自己的價值觀」。如果法庭在判決時背離人權價值,才是「憑自己的價值觀」作出判決!

以上都是香港法律學生在第一年就會學到的基本香港法制原則,亦是香港法庭一直在應用的普通法原則。梁愛詩與蔣麗芸的批評是罔顧事實。更可怕的是,他們可能是明知事實如此的情況下仍然要求法庭作出超越以上原則的判決,推動「有中國特色的法治」,這就更需要警惕。

參考:

東方日報(2017年7月3日)梁愛詩質疑法官主觀解釋法例 處理覆核無視社會共識 否定政府政策
立場新聞(2017年7月3日)蔣麗芸:法官判決時應根據立法原意 參考立法會文件
明報(2017年6月24日)【回歸20年】談釋法 張浚生:制訂法律的人告訴你法律意思 怎麼叫干預司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