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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香港議員取消資格案的法律概念:又名「跳出跳入打我呀笨蛋」然後被打

釐清香港議員取消資格案的法律概念:又名「跳出跳入打我呀笨蛋」然後被打

好多人真的不懂法律又要講法律。又有好多人以為只有香港才會有「人大釋法」。任何一個法律體系,檢控方都可以根據既有法律去提出起訴。法庭在審訊過程中自動要對法律提出解釋,因為沒有任何法律能在字面上概括現實中所有可能性,所以法律在某程度上必然模糊,否則律師不過是很昂貴的機械人罷了。如案件情節涉及憲法等重大問題,這就可能交給最高法院進行審訊與解釋。

香港的法律本來就有宣誓相關的規定:《宣誓及聲明條例》。梁、游二人案件在釋法前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而法官也說明就算沒有釋法,他也有足夠權力去判案,而結果也很可能是一樣。這即是說,就算沒有釋放法,只要政府提訴,司法就會有管轄權,也有標準去決定誓詞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所以,人大釋法的作用並非坊間所言的「立法」,而是解釋法律內可能存在的模糊之處,將標準變得清晰。就算釋法的不是人大而是最高法院,效果都是一樣,不過是程序上的分別而已。你可以不認同這個程序,也可以不認同釋放法內容, 但這就是法院為法律作出解釋說全世界的法律體系都必定會發生的事,當中根本就沒有所謂追溯力的問題。

現在這案件不是立了新法去追溯過去合法的行為,而是政府用已存法律去起訴受這法律所規範,但因前任政府或立法會秘書長打馬虎眼或不認識法律或法律模糊讓人存疑而沒有作出法律行動去為違反宣誓規定的行為提出訴訟。這不是追溯,而是你對不莊重宣誓的合法與否存有錯覺:存有錯覺是你的問題,不是法律的問題。

你下來只可質疑釋法的程序與內容。程序上,任何一個司法機關作出司法解釋都不會改變實際法律效力。如果你認為人大是「立法」—它不是—民主國家的最高法院也一樣是「立法」。舉個例子,民主國家的法院,例如美國的,能以禁止同性婚姻違反憲法與人權為理由去廢止婚姻法中禁止同性婚姻的效力,贊同的就認為這是法院保護了人權,不贊同的就認為這是法院越過議會自行「立法」:認不認為這是法院「立法」其實主要是看同不同意法院的判決。所以,真正的爭議點其實是實際解釋的內容,所謂的法院「立法」爭論,不過是本末倒置,為了讓人不懂的人以為很有見地的措辭—言語偽術、話術—的罷了。而我到目前為止亦沒看到有人提出實際司法解釋方面的質疑。

至於人大釋法的具體內容,除了宣誓是必要程序說了等如沒說這點外,其實只有三點:1)必須真誠、莊重的說出法律所要求的誓詞;2)不真誠與莊重則視為拒絕宣誓,相關資格自動失效;3)監誓者有法律責任,而不得安排重新宣誓。如果我們查看《宣誓及聲明條例》,除了誓詞的文字外,裡面的確沒有如此明確的要求,但如果我們來看宣誓的目的與法律存在的意義,我就真的不知道如何要說服人真誠與莊重不是宣誓的最基本條件,不是現行法律所要求的標準。

而且誓詞在《條例》(釋法以前)中就已經清清楚楚說明,根本不需討論。剩下就只有能不能重新再安排宣誓而已。《條例》指作出無效宣誓將自動視為喪失資格,因此我們也不需討論要不要重新安排,因為拒絕宣誓者已經喪失了資格,不用再談。如上所言,人大釋法才再一次說明既有法律和法律的效力外,它唯一增加的就是「真誠和莊重」而已,而這也是大眾不討論釋法實際內容的原因,你能公開的跟人說你反對宣誓需要「真誠和莊重」嗎?於是他們就只好製造「追溯力」與「人大立法」這些似是而非的詞語出來。

剩下了還有什麼可說,說回程序嗎?誠然,人大釋法在程序上的確有問題,最符合法律邏輯的步驟應該是將案件一步一步的上升到終審法庭,最後才到人大解釋法律。不過這個程序也有很大的問題不會讓人滿意,因為就算是根據這個程序,評論還是會說這是人大干預、推翻終審庭的審判,而且人大本身也不是法庭,不能接受與處理案件。再者,站在人大與香港法律獨立的立場上,讓終審庭判決了人大才進行釋法才是破壞性最大的。因此,要讓評論滿足,唯有人大一言不發而已,但人大擁有《基本法》的最後解釋權,原本的設定就是這樣。如果它認為有發言的必要,有原因使它認為有這個必要,它就會選擇這樣做,而這行為完全合法,你不喜歡也沒奈何。

所以,如果你真要跟它對抗,你是不是要對抗得聰明一點,不要讓它找到能合法地折騰你的機會?假如你一直以來不在宣誓這個環節上搞這些毫無意義的小把戲,你就不會誤以為你的很行為合法,他們還是會繼續打馬虎眼讓你含糊過去。假如你不在宣誓這環節發出辱華言語,他們就不會提高警覺立下決心要將你踢出議會。最重要的是,你不要讓他們找到合法整你的方法好不好?你這種行徑不就是跟周星馳「跳出跳入,打我呀笨蛋」一幕完全沒有兩樣?你忘這一幕是怎樣完場的嗎?

經歷這麼多風雨,要在政治上有點作為,請你們拿出丁點這麼多政治智慧出來好不好?你要當政治家,麻煩你以古今有為政治家為榜樣,而不是模仿周星馳電影中的方唐鏡。

原文刊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