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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 ·死 ≠ 安樂死

安樂 ·死 ≠ 安樂死

英國嬰孩 Charlie Gard 於當地時間 2017 年 7 月 28 日離世的消息,引起全球關注,在香港亦被受傳媒廣泛報導。然而,某些傳媒把 Charlie 的離世報導為「安樂死」;「生死教育學會」認為這些報導將「安樂死」跟「自然死亡」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不當混淆,學會作為一個推廣生死教育的慈善團體,需要為公眾澄清。

在不同地域的醫療制度對「安樂死」這個概念的理解很是相近,但是在法律上其合法性就頗有分歧。在英國,醫療保健服務(National Health Service)將「安樂死」定義為:「故意結束一個人的生命以減輕其痛苦的行為(the act of deliberately ending a person's life to relieve suffering)」。即「安樂死」是蓄意地給予病人致命劑量的藥物,故意和直接地殺死病人。換句話說,安樂死是有意地提早結束病人的生命。在英國安樂死是不合法的。

在 Charlie 的事件中,他送到寧養部(hospice unit)接受紓緩治療(palliative care),之後被撤去了人工輔助呼吸儀器,隨後死亡。像 Charlie 這樣的末期疾病患者,撤去無效的治療,是讓他可以「自然死亡」。亦即是說,Charlie 的死亡原因是由於一種不可治愈的末期疾病,屬於自然死亡,並不是某些媒體報導的「安樂死」。

文:香港生死教育學會創會會長謝建泉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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