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法夢技術文】整理926公民廣場案(及東北案)的法理要點

【法夢技術文】整理926公民廣場案(及東北案)的法理要點

文:腸
編:K

見到今午香港人紛紛出來上街遊行聲援被囚16子,法夢也加入大家的行列,一同討論一下上訴庭判決法理上值得斟酌之處:

1. 在東北案中,上訴庭,特別是楊官,在庭上多次打斷答辯人一方大律師發言,目的似是發表意見多於尋求澄清,審訊後期時更近乎直接「盤問」自辯的三位答辯人,令人合理地擔心法庭早有立場定見;這一方面如上訴,終審庭可以透過上訴庭的筆錄(transcript)考慮審訊過程是否妥當。

2. 上訴庭須受制於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詳請可以留意法夢文評),但從926公民廣場案判詞所見,他們三人為了重新評估答辯人的刑責(culpability),基本上是以原訟事實裁斷者的身分重新審視案情,在不少關鍵事實問題上,更是單憑影片所見,直接推翻原審裁判官在多天詳細審訊後所作的裁斷;至於上訴庭在重新作出這些關鍵事實裁斷時,曾否考慮刑事舉證責任一般必然在政府一方、舉證標準必然為毫無合理懷疑及答辯人應有回應的權利等原則問題,則不得而知;

3. 上訴庭指任何集會只要屬違法或出現暴力行為(不論是否由法庭面前的被告人做出),即自動喪失集會自由的保障。這是錯誤地理解集會自由的範圍及政府尊重人權的責任:即使是違法集會(譬如沒有預先獲得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只要集會人士並無預謀在其中使用暴力,政府就有責任以容忍的態度處理,避免以不合比例的武力驅散集會,或在集會後以不合比例的刑罰懲罰集會人士;

4. 上訴庭決定答辯人的刑責時,將集會中答辯人以外人士作出導致他人受傷的行為一併考慮,同樣是過份狹窄地理解集會自由的範圍,錯誤地忽略了答辯人罪行發生時仍然享有的集會權利,導致最後不合比例地放大了他們的刑責;

5. 上訴庭錯誤地引用極端的英國案例(例如Caird及Blackshaw等案,案中被告使用武力全只為發洩及蓄意傷害人身,而非如16子般為表達政治信息),誤指答辯人不為私利的政治動機不能成為減刑理由,是原則性錯誤。

6. 上訴庭忽略了事發、原審判刑以至律政司司長提出覆核申請至今,已過了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時間,同時案中被告絶大部分已完成其社會服務令(表現更大多被感化官稱讚)。在這情況下仍然選擇將本來無須監禁的答辯人們處以如此長的監禁刑期,是不合情理地嚴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