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不尋常的上訴判決

不尋常的上訴判決

星期日遊行完,有位朋友問我一個問題,佢話律政司的做法一致都認為是違法,或者違規,但佢見我講過,呢種情況是有發生,佢想我就詳細一點。首先,我必須指出,這次是非常之不尋常的做法,因為,之前是試過很多這樣覆核刑期,也有試過做完社會服務令,或者是受行為期間再被判刑,這個做法,完全是合法和合規。

有一點大家必須留意,東北十三義士事件,律政司是提出他的理據,向高院上訴,這個做法就是在法律觀點上的爭辯,而律政司必須指出原審法官的錯處,但今次他所指出的錯處,並非是真的錯,如我所講,若果錯要認,但是,原審法官是有她的觀點去認定,清楚說明她對各被告的判決定義。

律政司這次的做法,就是將案件差不多重審,重新將案件定義,是很不尋常的做法,加上,法官可能是第一次用中文作判決,所以,非常之重意識形態和一些非法律的用語。就好像一套電影一樣,和律政司「唱双簧」,並就律政司要求,即時入獄。憑我在過往的工作經驗,「社會服務令」也算是刑事判決中較重的刑罰,公務員若果判處社會服務令,好大機會是被「革職」,並不是坊間所講的輕判。

對於三位雙學的義士,也極之不尋常,因為,律政司是第二次向高院上訴,因為第一次是向原審法官作出覆核刑期,被維持原判之後,再向高等法院上訴,他個人是承認,高級檢控專員是不同意再上訴,但是他堅持要上訴,這個相信必然與政治有關,相信我這個想法和很多朋友都一樣。終於都和十三位東北義士一樣,即時入獄。

為什麼我用不尋常來形容呢?因為,以往的經驗,律政司只是出他的名譽覆核刑期,但這兩單案,若果消息無錯的話,他親身上馬,看來是受到一些指引去決定,因為他是檢控方面最大的要員,若果他不簽的話,任何文件都不能上,這就反映出,他和梁振英同一鼻子出氣,有權就用到盡。從三子案看得出。紀錄中,律政司親身上馬的案件並不多,尤其回歸前和回歸初期,大家還記得胡仙案嗎?那是第一次由律政司親身操刀,放胡仙一馬。其理由是牽強,日後也成為佳話,從那時開始,香港人都醒覺到檢控之權力是受到政治干預。但一直都沒有再發生,到了差不多二十年後,又再出現。

又是那句,我不是法律界人士,我只是一個退休紀律部隊,但曾經和DOJ打過交道,律政司之權是大到無倫,這個是和一些政府律師處聽回來。我不敢認為我是對,也希望真正法律界人士指出我的錯處,我錯一定會認,也會學習對錯處的改善。我希望我這番話,不會影響到未來終審法院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