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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敗訴比黃之鋒入獄更證明法治已死

梁游敗訴比黃之鋒入獄更證明法治已死

公民廣場三子、東北十三子被判重刑後,石永泰資深大律師等法律界翹楚說,不能輕言法治已死,因為多說幾次法治已死、不斷攻擊法庭,待無人再尊重法庭,法治就真的會消亡。
可是,這次梁頌恆議員與游惠禎議員終極敗訴說明,我們常說要尊重法庭裁決,法庭又何曾對選民的選擇有一絲的尊重?
我想經過此案,石大狀等人即使不說法治已死,也不得不承認法治已經奄奄一息吧。
其實石大狀就公民廣場三子、東北十三子兩案的言論也不至於毫無道理, 也叫我反思,若果律政司覆核「七警案」刑期(雖然這機會極度渺茫),要求判處更重刑罰,而法庭亦加重七警刑罰,「以儆效尤」,我們亦會拍掌叫好。不能單憑加重社運人士刑罰便輕言法治而死。此事尚可對律政司與法庭疑中留情。
可是,議員資格方面,不論該議員政治立場為何,他畢竟是人民的選擇,只有人民可以用選票將其拉下台,不容政府與法庭剝奪其資格。即使今天是民建聯議員的宣誓出現問題,而被政府入稟(雖然這絕無可能出現),被法庭取消資格,我們也應極力維護這名議員的議席。
除非牽涉保障人權,法庭一向對涉及公共開支政策等立法會事務採取迴避態度,避免僭越立法會的權限,法庭面對政府入稟褫奪議員資格,根本一開始就應該應該抵住北京壓力,一如以往,拒絕受理。
法庭與政權合流剝奪民選議員資格,絕對與我六年來所學的法律概念、對公義的概念、甚至自小的世界觀、正義觀、何謂公平的概念倒行逆施、背道而馳。當年修讀的第一個法律課程「法律與社會」當中,我學到法庭的其中一個使命就是保護社會中的弱勢,避免多數人的暴政出現。為何少數人組成的法庭,可以判定一條由多數人選出的議會通過的法例違反憲法,就是因為憲法一視同仁地保障了少數人的人權。譬如變性人W一案當中,法庭正正裁定了多數人制定的《婚姻條例》,侵犯了憲法保障下,案中小眾同樣享有一視同仁的婚姻權。
可是這次法庭卻與政府沆瀣一氣、同流合污,用本來是保障人權的憲法打壓人權,打壓市民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自由,甚至思想自由。梁游二人乃民選議員,由於比例代表制有利小眾的聲音進入議會,梁游二人正正代表社會上一群小眾,尤其是一群年輕人的聲音。即使社會大眾有多不滿他們,政權也不應利用法庭褫奪其議席,將小眾的聲音滅聲,更何況現時政權根本不是民選,無權代表大眾。政權已經令法庭由保護小眾的神聖殿堂,淪為政府打壓小眾的工具。
石大狀也明言自己是羅冠聰議員的選民,對羅冠聰議員被法庭與政權褫奪議席感受良多。其實石大狀不敢明言「法治已死」,只是自欺欺人,不願接受法庭已淪為政治打手的殘酷現實。
即使之後法庭判決羅冠聰、劉小麗、梁國雄、姚松炎四名議員上訴得直,恢復其應有議席(雖然我對此也極不樂觀),我也不會說法治「突然翻生」,那只會是法庭一刻的「迴光反照」,更改不了法庭已淪為政治打手、法治奄奄一息的事實。

(註:我一向尊重石大狀的敢言,即使這次對他不敢苟同,也不認為他是轉軚或投共。
至於梁、游、羅、劉、梁、姚六名議員,由於褫奪他們議席絕對是不義之舉,不論判決結果為何,我會繼續尊稱他們為議員,他們在我心目中仍然是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