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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官僚不是這樣做的

大學官僚不是這樣做的

是咁的,今日中大發生了一件我覺得好羞家的事。話說學生會出面出現了一條「香港獨立」的banner,然後校方出信給學生會要求拆除,理由是「違反香港有關法律」和「違反大學政策」。

對於港獨,我對非黑即白的立場宣示沒有多大興趣,認為需要的是更實在的討論。但我覺得這件事已經和港獨無關,而是大學自己怎樣看自己的問題。我好理解,出信的同事也是上頭壓下來,沒辦法之下才要做。但校方要施壓,也可否不要做得這樣難看,理據能否正常一點呢?

既為大學,出信總要有點水平吧。「違反香港有關法律」這條擺明是錯的,因為廿三條未立法。說違反《基本法》第一條是狗屁不通的。難道下次學生報批評貧富懸殊,你又話佢違反《基本法》第五條?「違反大學政策」就仲大件事。如果說這次是因為「違反大學政策」而要拆除,豈不是說明了過去沒有拆除的都是沒有「違反大學政策」的?那是說中大默許罷課,支持六四論壇嗎?身為admin為什麼做個這樣的氹給自己踩?傻的嗎?

這就說到出信的學問了。現在這個寫法,完全是 invite 大家去攻擊校方有政治動機和立場的。我不排除這可能就是這封信的目的。只是如果同一封信是由我去寫的話,一定會 apolitical 地寫,在巨大的政治壓力面前,盡力保護大學作為知識堡壘的顏面。

我想我會這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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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日(9月5日)於文化廣場出現題為「香港獨立」之橫幅,本人現向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作下列查詢。

按照由師生中心管理委員會確認之場地借用守則,只有學生會中央組織、學生會已完成註冊之屬下團體、各成員書院學生會、其中央組織及其已完成註冊之屬下團體,以及本校屬下單位,方符合借用資格。而任何團體欲展示宣傳品於文化廣場內,須事先向學生會辦理借用手續。本人理解到該橫幅出現至今,尚未有個人或組織承認責任。換而言之,該橫幅已涉嫌違反上述借用守則。

按照借用守則第六條的規定,未經借用手續而佔用宣傳位置之物品,學生會有權清理。考慮到該橫幅已於社會和校園構成重大爭議,本人促請學生會從速查明其負責個人或組織有否按既定程序申請。如查明未有申請,則請從速按既定程序清理。

鑑於借用守則是由師生中心管理委員會確認,本人有感必要盡力確保其有效執行。特別考慮到時為開學週,不少學生組織均會希望利用文化廣場的位置進行宣傳活動,望學生會能從速處理,還同學公平使用宣傳空間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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嗱,你可以一句政治立場的說話都唔提,都可以達到同一個目的。這就是官僚。在風雨飄搖的今天,做好一個官僚,也算是功德無量。各位學生事務處的同事們,來做好一個官僚,可以嗎?

(利申:本人曾於中大學生事務處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