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法庭報導/點評:佔中9子案

法庭報導/點評:佔中9子案

文:K、腸

佔中9子公眾妨擾案件下午在灣仔區域法院提堂,安排辯方在開審前提出法律論點裁決(preliminary adjudication)。意思是,律師可以就事實裁決為主的審訊開始前,就關乎審訊公平的法律問題作出爭辯。

法夢認為,此案的核心在於控罪;似乎控辯雙方不會就事實作爭論。律政司選擇了罪行元素較少、較容易證明的控罪,變相降低了舉證責任;甚至有機會有高的罰則。留意,《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會罪責現時按上訴庭最新指引以15個月為起點,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最高刑罰為7年。即使有示威案件的案例判監幾星期,但有關集會的量刑未有案例指引。

這也回應到之前提到,律政司作為政治官員,而非交由獨立的檢控專員作出檢控,難免令人質疑控罪提告方面的公正性(impartiality)。

簡單來說,代表佔中三子的麥高義資深大律師今日在庭上提出三個挑戰。這些挑戰將會在18年1月9日至12日作審前覆核。

(一)控罪重疊

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三人的三條控罪是重疊。3條控罪分別為「串謀」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

辯方認為,控方未有證明為何要就第1、2、3控罪要合併審理。麥認為,第2控罪實質上會包涵第3控罪的所有要求。另兩條控罪與第1控罪相比下,並沒有增加任何控罪元素。

從舉證方面看,第2、3控罪的事實根據、指控基礎,實際是指向第1控罪。他指,「控方自己打自己嘴巴,即使是我的客人自己也認為批評控方「濫用及複雜化(overload and overcomplicated)控罪。」

(二)煽惑去煽惑控罪前所未見、違反常理,有可能違憲

麥高義資深大律師特別引用澳洲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案例《The Queen v Holliday [2017] HCA35, C3/2017,6 September 2017》指雙重煽惑是違憲。他亦提用香港上訴庭1996年的案例指,有跟隨英國的案例,是有「煽惑他人煽惑」的指控;但他區分此案的原因是該案沒有爭駁的合憲性,即控罪是否與《基本法》下的憲法規定相符。香港終審庭有不少海外非常任法官來自澳洲,相信之後有一番爭辯。

控方似乎未有就控罪提供詳情(particulars)。例如,「煽惑他人煽惑」罪中的「他人」為何,僅指包括「其他人包括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的糾察、義工及支持者」。辯方問到控罪中的地方為何,控方也僅指「中環及金鐘佔領範圍」,辯方質疑這是重要並不相關控罪的範圍,是有擴闊控罪之嫌。

(三)九人案發地點及時間不一,不應合併審理

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陳淑莊等7人的案發地點是添美道聚集,李永達在夏愨道聚集;黃浩銘在分域道聚集。後二人並不是同一地點及時間。另外,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四人與佔中三子的控罪也不一樣,只涉及「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兩條。辯方認為,9人應該審訊應分開聆訊兩或三組,原因指控為各人的都不一樣,控方有責任為每一人的刑責舉證,指證甲的證據不應用來支持乙的指控。

【案件資料】

被告包括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及邵家臻、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民主黨成員李永達、前學聯常務秘書鍾耀華及前中大學生會會長張秀賢,分別被控「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罪。

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由麥高義資深大律師代表;陳淑莊由王正宇資深大律師代表。邵家臻由彭耀鴻資深大律師代表。鍾耀華由譚俊傑大律師代表;張秀賢由林國輝大律師代表。黃浩銘由陳偉彥大律師代表。李永達則由吳思諾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