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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議員譴責財務委員會主席陳健波議員不正當使用主席權力

民主派議員譴責財務委員會主席陳健波議員不正當使用主席權力

就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主席陳健波議員表示將於下週財務委員會會議上以「主席指示」的方式:(1) 取消每次財務委員會為時2小時的安排,將同日進行的財務委員會會議當成是一次會議;以及(2)「縮短記名表決響鐘時間」的議案辯論發言時限,由3分鐘縮短至1分鐘。我們強烈反對陳健波議員提出的會議安排,並對他錯誤運用主席權力及違反過去財務委員會更改議事程序的行事慣例予以譴責。

我們認為根據公共行政法律的原則,財務委員會主席在依據《議事規則》行使權力時,他行事的目的必須與所依據的條文目的相符。否則他是懷有不當動機,錯誤地行使主席權力,而他的決定亦會因此變得不合法。

《議事規則》第71(6)條旨在賦予財務委員會主席權力以處理舉行會議時必需處理的行政事宜,包括決定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現時陳健波議員擬運用此條文的權力加強《議事規則》第45(2)條命令議員退席的懲罰效果,他行使主席權力的目的明顯地與《議事規則》第71(6)條的目的不相符。故此,他是錯誤行使主席權力,有關的決定亦不合法。

同時,《議事規則》第71(13)條亦訂明:「除本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委員會及其轄下小組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由委員會自行決定。」條文中的「委員會自行決定」應被理解為委員會的共同決定,而非主席專橫地自行決定一些長期安排。故此,當財務委員會主席有意就會議程序實施一項常設的規定時,即使有關規定無需修改《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他亦應按照過去慣例就新安排:(1) 指示秘書處發出文件諮詢議員的意見;(2) 於正式及公開的財務委員會會議上討論有關安排;以及(3) 於會議上透過決議的方式作出決定。然而陳健波議員於過去一直拒絕循正確途徑於財務委員會討論他建議的新安排,甚至以不公開的非正式會議作假諮詢,以圖蒙混過關和逃避公眾監察。

我們重申,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主席現正錯誤地運用權力及違反過去財務委員會更改議事程序的行事慣例,我們不會接受他提出的「主席指示」並會以不同行動阻止其實施有關安排。同時,我們反對任何削弱立法會議員按照《基本法》監察政府的會議程序建議,我們認為任何改變會議程序的建議必須獲跨黨派共識才可實施,否則有關安排必定會令議會內關係緊張,令會議無法有效進行。鑒於陳健波議員建議的會議安排影響重大,我們促請他將有關建議提交議事規則委員會研究,並於正式的財務委員會會議進行討論。

立法會議員
許智峯 黃碧雲 胡志偉 尹兆堅 林卓廷
涂謹申 鄺俊宇 陳淑莊 譚文豪 郭家麒
楊岳橋 郭榮鏗 梁繼昌 莫乃光 葉建源
李國麟 邵家臻 毛孟靜 梁耀忠 張超雄
朱凱迪 陳志全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