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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管治權」係乜?

「全面管治權」係乜?

日前,中共總書記習近平代表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向大會發表報告。對港人來說,最關心的自然是報告內談及香港的部份。可以說,今次報告談及香港的篇幅,十分之多,既反映北京對於香港問題有多麼的重視,也反映了過去五年的香港事務,實質上是所謂「習核心」一手抓,未來也仍是由「習核心」一手抓。

值得注意的是,習總在報告中一再強調要「牢牢掌握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公民黨楊岳橋認為,習總在報告中一再強調要「牢牢掌握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意味着北京的治港政策將會不斷收緊,但是怎樣去收窄呢?他則沒有詳述,沒說出個所以然。其實,要看北京將會如何收緊治港政策,便須理解何謂「全面管治權」。習總這次沒有明言,但是張德江在今年5月的談話中,則有較為明確的解說:

一. 特首和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的任命權、二. 接受特區任免終審庭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備案、三. 負責管理與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行使外交權、四. 組建駐港部隊履行維護防務職責、五. 行使基本法解釋權、六. 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七. 行使特區法律備案審查權、八. 全國性法律在特區實施的決定權。

這八項權力中,外交和國防一直不屬特區自治範圍內事務,爭議亦比較少。另一方面,人大過去已有五次釋法,對於「基本法解釋權」,大家也不會感到陌生。其餘提到的幾項權力,則有幾點值得注意的:

一. 北京在今年特首選舉前後,一再強調北京擁有特首的實質任命權。換個說法來說,即是北京未必一定按照特首選舉的選舉結果任命特首。可以說,不論香港未來有沒有特首普選,北京也有可能不任命那個選出來的人,這才是實質任命權,而不是象徵性任命。另一方面,大家有留意大陸政治術語的話,便會知道任命權既包含任命和不任命,還包括罷免權。

換句話說,北京同時擁有特首和主要官員的罷免權。既然北京擁有罷免權,意味着北京同時會觀察和考核特首和主要官員的施政表現。在林鄭上場之前,早已有人提出,香港的主要官員將不再是「市管幹部」,而是演變成「中管幹部」。所謂「中管幹部」,即中央直接管理的幹部,直接向中央負責。值得注意是,今屆林鄭新班子在公布任命前,時任港澳辦主任王光亞,曾在深圳會見各個官員,這從側面說明,香港主要官員已改由中央垂直領導,林鄭已淪為名義上的「一把手」。

二,接受特區任免終審庭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備案,這個說法最值得注意的地方,在於「接受」二字。所謂「接受」即同時蘊含着「不接受」的選項,即是這裡所說的「備案」,不是純粹知會一下北京,而是北京會檢視這份「備案」,同時將他們不接受的人選,排除出名單之外。

三, 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這裡所說的「決定」,當然是指人大常委所頒佈的「決定」。現時,大家比較熟悉的「決定」,主要是有關政改的决定,如2004年的《4.26決定》、2007年的《12.29決定》和2014年的《8.31決定》。值得留意的是,港府和深圳過往在處理深圳灣一地兩檢時,也把方案曾交給人大常委做「決定」。因此,今次港府在處理高鐵一地兩檢時,也照辦煮碗,把方案交給人大常委做「決定」。

鑒於人大常委是「全國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委員會」,她所做的「決定」只有全國人大可以駁回,香港法院只有香港特區的司法管轄權,沒任何權力管到人大常委頭上。這也造成香港法院沒權也不能審查人大常委的「決定」有無違反《基本法》和《憲法》,這究竟意味着什麼呢?你懂的。

若然文章太長,在網絡時代沒人看。因此,「行使特區法律備案審查權」和「 全國性法律在特區實施的決定權」,以及習總報告內其他值得注意的重點,只好留待下篇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