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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焯文:反恐修例恐用以壓制異見歧視港人

曾焯文:反恐修例恐用以壓制異見歧視港人

《2017 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得懷有恐怖主義目的離開特區。新例又禁止任何人處理關乎恐怖分子的財產。此舉涉嫌違反基本法第三十一條: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自由;第一百零五條:香港特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國際人權宣言第十三條保障行動自由,第十七條保障私人財產。港府可能利用此新例剝奪異見人士或港獨派的出入境人權及私有財產權,只消標籤其為恐怖份子即可。

空穴來風 未必無因

港府將舊年農曆新年旺角警民衝突屈為暴動。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九月十九日:討論「港獨」並非言論、學術自由範圍,必須制止。立法會議員何君堯近有揚言對港獨份子「殺無赦」。

新例對恐怖主義目的定為:「作出、籌劃、籌備或參與恐怖主義行為」或「提供接受作出、籌劃、籌備或參與恐怖主義行為有關連的培訓」,即是就算無實際無恐怖主義行為發生過,都可以話人係恐怖份子。而香港特首及保安局長有權繞過法庭,宣稱某人為恐怖份子,你都勿(讀咪)話不恐怖!此例由是容易用來將香港異見人士劉曉波化。

本國國民

新例禁止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離開或登上運輸工具意圖離開香港或 香港以外地方前往外國 ,以作出、籌劃、籌備或參與恐怖主義行為,或提供或接受恐怖主義培訓。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聯合國2178(2014)號決議案「為了實施、籌劃、籌備或參與恐怖主義行為,或提供或接受恐怖主義培訓而前往或試圖前往其居住國或國籍國之外的另一國家的本國國民」,以及「為此前往或試圖前往其居住國或國籍國之外的另一國家的其他個人。」

保安局長攪港獨?

助理法律顧問曾查詢永久性居民一詞,保安局局長答:「聯合國並無就第 2178 號決議所載的「國籍國」和 「居住國」提出闡釋。。。就第 2178 號決議第 6(a) 涉及「本國國民」的部分,有關禁止將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 這會清楚易明,有利執法。」

換言之,本國國民只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包居港中國大陸人。保安局局長是否在攪港獨?將香港當國家,排除中國大陸人?居港反恐修訂案是否存心放生香港境內中國大陸新移民或中國大陸人?

結論

真正恐怖份子,例如伊斯蘭國,從未在港活動,香港根本無恐襲的即時危險,《2017 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充滿漏洞,又歧視香港永久性居民,應當撤回。

注:以上為曾焯文本年十月十日在《2017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公聽會上演講稿。


禁止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離開或登上運輸工具意圖離開香港或 香港以外地方前往外國 ,以作出、籌劃、籌備或參與恐怖主義 行為,或提供或接受恐怖主義培訓;

《2017 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旨在修訂《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禁止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以恐怖主義行為或恐怖主義培訓為目的而離開香港,並禁止任何人處理關乎恐怖分子的 財產。此舉涉嫌違反基本法第三十一條: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第一百零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國際人權宣言第十三章保障行動自由,第十七章保障私人財產。港府可能利用此新例剝奪異見人士或港獨派的出入境人權及私有財產權,只消標籤其為恐怖份子即可。

聯合國2178(2014)號決議案要求成員國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其中第6(a)段的原文為「為了實施、籌劃、籌備或參與恐怖主義行為,或提供或接受恐怖主義培訓而前往或試圖前往其居住國或國籍國之外的另一國家的本國國民」(下稱「決議案第一部分」),以及「為此前往或試圖前往其居住國或國籍國之外的另一國家的其他個人。」

《釋義及通則條例》「恐怖主義行為」—) 該行動是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意圖而進行的,或該恐嚇是懷有作出會具有達 致以下結果的效果的行動的意圖而進行的— (A) 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B) 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 (C) 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 (D) 對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 (E)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的;或 (F)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

新例規定:「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得懷有為指明目的離開特區(或特區以外任何地方)前往外國的意圖,而登上任何運輸工具」以及「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得為指明目的,而離開特區(或特區以外任何地方)前往外國」。而新例中的「指明目的」,是指「作出、籌劃、籌備或參與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即使實際上沒有恐怖主義行為發生)」或「提供或接受與作出、籌劃、籌備或參與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有關連的培訓(即使實際上沒有恐怖主義行為因該培訓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