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同賀:公民廣場案三子終審上訴受理

同賀:公民廣場案三子終審上訴受理

文:K、腸
編:Tyrion

周永康、黃之鋒和羅冠聰早前因為2014年兩傘運動的重奪公民廣場案,律政司覆核刑期被判入獄。黃之鋒和羅冠聰提出上訴,終審法院今早開庭處理,並押後至2018年1月16日處理上訴。法夢與眾人一同慶祝之外,亦想就案件作出評論:

馬道立明言最終四條嚴格並非「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及「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兩項。一般來說,終審庭只對法律有興趣。雖然四條都在黃之鋒的不公平要點中提出,但終究限制於法律論點的討論。換言之,終審庭並不能走「拒絕法律論點、就事實減刑」的路徑。

觀乎上訴人提到的上訴理由,黃之鋒提出另外兩項「上訴庭不運用拒絕加刑的酌情權」以及「律政司應在庭上向法庭指出相關合適的案例」並不包括其中。前者其實是「一罪兩審」的延伸,在現時法例下是會有象徵式扣減刑期。參考吳鎮濤案(2013年)見司徒敬副庭長的評論,有提到扣減也好,並沒有「一罪兩檢」的法律原則給予充份考慮。(詳細請看法夢有關「一罪兩審/罰」的文章)

期待的彩蛋:考慮「犯罪動機」

雖然法夢對最終判決結果不樂觀不悲觀,但這次聆訊都有可期待的地方。這次終審庭亦明確表示將考慮到犯罪動機的因素,令人期待。法庭在一般量刑時會考慮罪犯的道德及罪責重量,但在過去一年的示威案件,政治目的卻被額外排除之外,以「不考慮政治」為理由作出判決,甚至不管犯案者是不為私利,只強調「違反法律不受人權保障」。

假如終審庭作出判決要考慮政治背景作為犯罪動機。按普通法慣例,相關的判決亦會成就其他示威案件作上訴理由。終審庭會就此接受新的理由作上訴(《譚浩南案》2017年)。

終審庭:拒絕作事實裁定細節

聆訊上,馬道立首席法官有說到終審庭並不會就量刑的細節作裁斷,「終審庭並非第三次判刑」,因為終審庭只會作法律論點的裁決。但觀乎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可見終審庭有可能排拒到其他論點。羅冠聰所提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中的有關事實裁定的權力是在什麼時候及情況下運用」則處理得比較細緻,現時的寫法會否推動法院的就此條作詳細規範。

羅冠聰代表特別提出有關於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的評論是否合法。羅冠聰律師就提出此是否錯誤使用合理標準作出事實裁決、考慮到眾人「目無法紀」等評論是否合適。周永康律師亦提到上訴庭運用阻嚇性刑期是否合適。周、羅二人同樣提出上訴庭過份加重了罪名的嚴重性。

上訴庭判詞說「三名答辯人必然知悉當有大量群眾強行進入「公民廣場」時,必會導致他們和把守「公民廣場」的保安員發生衝突,極可能會造成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三名答辯人聲稱是以和理非,完全不使用暴力的原則重奪公民廣場,只不過是空口說白話、口惠而實不至及自欺欺人的口號」。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又提到「答辯人等在開會時已經可以合理地預期得到,羣眾違法進入政總前地,必然有很大的風險和保安員及警方發出衝突,並且當衝突發生時,必然會有暴力的情況出現。」終審庭可見不會考慮這些評論是否合適。

終審庭最終接納四點上訴

眾人在判決書出爐,初步看到四點上訴理由為:
(1)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上訴庭在什麼程度改變、修補或增加了裁判官的事實裁定?

(2) 上訴庭在什麼程度應該考慮犯罪動機,特別是此案是在進行公民抗命及行使憲法權利時進行?

(3) 上訴庭在達到此案的量刑時,上訴庭在什麼程度上作出了新的量刑標準,以致影響之後的判決?

(4) 就黃之鋒判刑而言,上訴庭在什麼程度應考慮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即對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可處置,超過16歲而未屆21歲的人不得被判處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