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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大媽商量音量就如跟林鄭商量退保

原圖:蘋果日報

自從這班大媽出現在菜街,實在是路過三分鐘也感到非常難受,筆者避得過也不去菜街,但當區居⺠可就慘了,無日安寧,這問題必須從速解決。期望跟大媽商量音量大小可以成功解決問題,就如相信林鄭會推出全⺠退保一樣,是不切實際的。自律、互相尊重根本不在這班人的價值中,規範化變得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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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討論解決方案之先,有些幾點必先講清講楚。

1.「大媽」一詞為中國網⺠常用,只是對中年或中老年婦女的稱謂,並無褒貶,絕無歧視之意,中國網⺠亦以「大媽廣場舞」稱這等行為。

2. 反大媽舞只因歧視參與者國藉、口音、年紀?歧視是指不同的人做相同的事,卻因身份不同以受到不同的對待。反大媽舞是否歧視?那便要誠實去自問,若換上表演者是其他人,舉如換上一班妙齡港女全年又吵又阻街,我們反應一樣嗎?絕對一樣的,所以根本不是歧視問題。

3. 自律原是美好,但今天的狀況告訴我們,自律和勸籲都不可能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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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主題,撇開文化入侵、赤化問題,現況還是有噪音過量、阻街、擾⺠等等實實在在的⺠生問題。

解決方法不能只是針對個別行為

要解決這個「大媽舞」問題,我們不能針對大媽來制定限制,規制必須一視同仁,包含不同的表演者。我們尋找解決方案的同時必須要照顧街頭藝術表演者的權益。

近日有人提出取消行人人專用區,但街頭藝術本是推廣文化的一個重要戰場,對於初出道的表演者來說,街頭表演是重要途徑去接觸群眾;加上即使取消行人人專用區,大媽們還是會到其他地方如,行人路、公園等,同樣擾人。因此取消行人人專用區也不是答案。

我們且參考一下外國管理街頭表演(Busking)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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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表演是合法的,但個別地區需申請牌照。而且所有表演者雖按照該地區的街頭表演守則(Code of Conduct for Buskers and Street Performers)進行表演,否則執法部門有權執法。另外,每個地方政府皆設有電話專線、網上投訴等機制。各地區的守則大同小異,大致如下。

1. 不得阻礙商鋪⺠居出入口
2. 不得在其他表演者50米範圍內
3. 表演音量不得過高以至於在50米外可以聽到
4. 24小時內不得於同一地點表演起超過90分鐘 (需搬至200米外)
5. 不建議使用擴音器(部分地區禁用)
6. 不可主動要求捐款
7. 不可賣物
8. 可收貼士,不屬行乞
9. 合理時段暫停表演,讓行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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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

在大部份城市街頭表演必須向警方申請許可證。申請手續簡單,只須到附近警局填寫簡單表格,支付非常低的費用(部分城市免費),部分城市更設劃位制度。街頭表演不屬行乞,可收貼士。使用原則為不做成噪音及阻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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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英國、意大利等兩種做法,表面看上限制多多,但細想規則下卻看到條文保障大眾同時更清晰地界定表演者的權利與義務。

現時在香港根本沒有清晰的法例界定街頭表演的權益,表演者不時可以被指非法行乞,連行乞和街頭藝術都沒有清楚界定,這實在是對表演者的侮辱。在規則中訂定表演者之間的距離,音量控制,空間佔用時段,不單皆對不同表演者都帶來好處,更有助推廣藝術文化。意大利申請許可證的做法,程序簡單並不設門檻,而因登記設有記錄,方便跟進投訴,有助提高表演者自律程度。

其實解決問題方法很多,亦不複雜。問題在於香港這個政權根本從未想過解決問題,每次都只係解決提出問題的人。「你們討厭大媽舞?那麼取消所有行人專用區好了。」便是政府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