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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中止職務」和「加重違令」

澳門民選議員蘇嘉豪因面臨刑事檢控而被中止議會職務的消息傳出後,大家都在議論紛紛:是否政治逼害?會否因此而丟掉議席?補選會否令建制派搶回一席?這些當然值得討論,不過我認為,在遙看未來之前,我們不妨先回望過去,看看這件事背後的起因。

蘇嘉豪及鄭明軒是次被控的是「加重違令罪」,乃針對二人於去年5月15日參與新澳門學社發起之遊行後,與少數人士自行前往主教山;據蘇所言,當時各人並無攜帶任何標語及擴音設備,並不屬於集會,其後,在場各人亦因特首官邸無人接收信件而將信件摺成紙飛機放入官邸後和平離開。唯按檢察院就此事發出之新聞稿內容指出「由於上述集會活動偏離遊行組織者與民政總署和警方議定的遊行路線,且相關活動妨礙現場的行人及車輛通行,為此,警方多次以揚聲器清晰地向蘇嘉豪和鄭明軒等集會遊行人士作出警告,指出彼等的行為已構成非法集會並須立即離開現場,否則將觸犯加重違令罪。」不難發現,兩者的爭議在於「集會」之存在與否。

無可否認,當日的確曾經進行集會,但就於隊伍抵達南灣湖活動中心後已完結,這一說法,不單在蘇嘉豪就事件發表之說明中出現,檢察院之新聞稿中亦清楚指出「蘇嘉豪與鄭明軒等人在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舉行演講並宣佈遊行結束」;亦即是意味着,「集會曾經進行並且在南灣湖結束」是兩者的共識,那究竟後來在特首官邸一帶所進行的是否集會?我不是這方面的專家,但在此想分享一位熟悉澳門法律的看法:「假如佔用公共道路、公眾場所而表達訴求,已可被視為集會;而在澳門,並不需要申請集會,但需要向民政總署預告」,也就是說,只要警方認為當下的他們在這表達訴求,不論人數多少、程度如何,就可以判別為「集會」,無預告就成了「非法集會」,再之後就可以用「加重違令」這罪名作檢控。或者再簡單一點,只要警方認為當時在官邸前散步的他們在表達訴求,就已經可以發生後續的檢控和刑事程序。

以上就是迄今我對於這案件中看到,有關「集會」的爭議,具體論爭如何,請拭目等待法院的判決及理據,但我想說,除了「非法集會」和「加重違令」外,這件事的根本其實也未解決,那就是「暨大一億」。

暨大一億,指的是當時澳門政府透過澳門基金會向廣州暨南大學批給人民幣一億元,當中,崔世安分別擔任澳門特首、澳門基金會信託主席及暨南大學副董事長,被指有違反法律及利益輸送之嫌;有關事件之公佈,更不是由澳門政府主動向澳門市民公告,而是內地傳媒報導後曝光,難免予人感覺是有意欺瞞,令澳門人「無痛失億」。

事件曝光後,澳門民眾不滿,喊起了「回水一億」、「特首下台」的訴求,及後出現了聯署,以及衍生出上面事件的三千人遊行,最後,「暨大一億」事件隨着廉政公署完成調查,認為無迹象顯示存在利益輸送,繼而依法將案件歸檔處理。一句「佢無做錯到」,輕易將事件定性,然後曾經被高喊的「回水」、「下台」、「改革」訴求,就繼續只是訴求,這也就是我為何說事件的根本未解決,因為一日仍有黑箱作業、制度不公、法規缺陷等事,民眾產生不滿,上街表達訴求的場面一定會繼續出現,而只要民眾與政府的對立在街頭運動中呈現,類似是次事件的結果也就有再出現的可能。不追本溯源去解決問題,而是用不同的標準*去對付指出問題的人,除了反常,更是反智。

感謝當日發起及參與遊行的人士,用雙腳表達自己對事件的不滿;也多虧這個「非法集會」和「加重違令」,令我記起當日走在隊伍中的自己是何等不滿和憤怒、記起澳門人「被捐款」的一億。假如他日有人再跟你談起此案,我希望你能把這兩個指控背後的來龍去脈都說清,因為後面的這些,其實才是更荒誕、更值得我們牢牢記住的事。

*就以高天賜議員所言,海一居事件中,有警員因為示威者的行動受傷、有警車車門被毀,但至今無一人需到法院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