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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痛苦誰理會

文:施麗珊(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幹事)

「媽媽,媽媽,你不要走!」雅兒常睡到半夜發噩夢,媽媽被入境處抓走了,已經九歲的小女孩,卻長得像只有七歲,整個人都很瘦削,小臉上的大眼晴充滿憂鬱及恐懼,只有對著媽媽的時候,才可以看到她罕有的笑顏。

初認識這小女孩的時候,她很沉默,雙手牢牢的挽著媽媽,雙眼緊盯著我,生怕我拐了她媽媽似的,後來她了解我是幫她媽媽爭取身份證的,她才放下戒心,很偶然才有幸聽到她柔弱的聲音,回答問題,大部份時間都是點頭或搖頭。

雅兒在香港出生,爸爸是香港人,媽媽是內地人,媽媽談起往事,總是淚流滿面,她單純地以為找到一個情投意合的人,可以一生一世。殊不知,她一懷孕,丈夫便變心,更常豪賭,每次她沒有錢給丈夫,便被打,媽媽怕雅兒感染上不良習慣及受傷,只好忍痛與丈夫離婚。

雅兒的爸爸放棄撫養權,香港法院將雅兒判決予媽媽照顧,但18歲前不可以長期離開香港,內地公安局卻以她離婚為由,取消她的夫妻團聚申請,不可以申請來港定居,媽媽打算偷偷帶雅兒回鄉居住。但回鄉一問,雅兒沒有內地戶口,學費高昂,根本付不起,為免雅兒輟學,媽媽沒有辦法,只好讓雅兒繼續在港生活及上學,兩母女只靠雅兒一人綜援維生,三餐也成問題,媽媽常讓女兒吃飽,自己才進膳。

媽媽每三個月要回鄉十多日,辦探親簽證續期,才可以來港照顧雅兒,每次雅兒都要請假跟媽媽回內地續期,幸好她很好學,媽媽也很著緊教她,雅兒成績日見進步,但媽媽沒有身份證一直是她的心結。

最近政府就籌備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作諮詢,我帶著雅兒及另一兒童一起參加,雅兒終於開腔了:「爸爸媽媽離婚,是我的錯嗎? 點解令小朋友得不到照顧,請你們站在小朋友的立場想想,請批准我媽媽身份證,有了身份證,媽媽可以工作,我們的生活會好不同,我們等了五年了,你們幾時肯幫我們這些分隔單親家庭的小朋友?」 台上官員無言以對。

中港兩地交往頻繁,亦製造了不少中港情緣,姻緣美滿的當然好,但總有不如意的婚姻,孩子就成了人球,沒有人關心她們的去向,沒有人關心她們的生活如何,任由她們中港兩地奔波,結果有些最後母子都抑鬱成病。

「求下你,媽媽你不要再回鄉啦,不要不要不要!!!」俊豪一面嚎哭哀求媽媽,一邊狠狠地撕爛媽媽的探親雙程證,只有九歲的俊豪以為這本雙程證消失了,媽媽就會永遠留在香港,可惜不是,每十四天,媽媽便要回鄉一次續期,後來改了三個月一簽,但俊豪已無力再理會,因為15歲時,他確診患上思覺失調,病情一直反反覆覆,每天都要服藥,不斷進出醫院,這樣情況下,政府才開恩讓他媽媽可以批一年多簽,仍然不可以申請單程證家庭團聚,原因香港的爸爸已離棄了他們。

到18歲時,媽媽的探親期限又倒退回三個月一簽。政府表示俊豪已成年,不用媽媽照顧,表示他媽媽60歲時,可以申請來港與兒子團聚,俊豪媽媽被氣得兩眼都幾乎翻了,兒子才在學校天台想自殺,要她去勸阻,政府竟然認為他這嚴重精神病人不用媽媽照顧,她苦著臉問我:「到了60歲我還能做甚麼?老了才來香港,有甚麼用?兒子現在病情很嚴重,很需要我,我家現在很欠錢,如果有身份證,可以趁年輕,可以工作,自己賺錢,不用靠政府,為何政府這麼死板?」

等了十多年,她的情緒已很抑鬱、健康亦出現問題,現在等到這樣的結果,令她更感鬱結難解,亦感到萬分對不起兒子,兩母子每日愁顏相對。俊豪內疚自己病了,讓媽媽操心,常有自殺念頭,同學眼中的他是沒有爸、媽是雙程證的怪同學,常嘲笑他,他患了病,同學見到他都如避瘟疫,掉頭走,結果未中學畢業,便被迫輟學。媽媽後悔當初錯信負心郎,很想負起責任,讓失去父愛的兒子還有母愛,可惜路途崎嶇,兩地政府都不援手,所以她的抑鬱病嚴重了,因為沒有香港身份證,不能在公家醫院看專科,未有治療機會。幸好,她還有一絲生存意志,就是要好好照顧患病的兒子!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於2009年開始收到中港分隔單親媽媽與孩子的求助,大家費盡九牛二虎之力,無數次的請求,兩地政府才肯稍作讓步,酌情審批個案團聚。八年來,只有大約100位媽媽可以獲內地酌情批准來港團聚,本會所接觸的還有百多位孩子在等待團聚。這些孩子大都從小盼望團聚,不少等了近十年,仍未知那天團聚,有兩位媽媽等不及團聚,病死了,孩子入住香港孤兒院,痛苦的烙印一而再,再而三地加深在小朋友心靈上。所以俊豪形容他的世界是灰色的,不單童年灰色,人生也是灰色的。

其實每日用於批准來港團聚的150個單程證名額,大部份時間都未用完,一般只用了120個,將剩餘的名額撥予分隔單親,相信不用一年,所有分隔單親可以團聚,可以立即有效幫助這些無辜的孩子。可惜兩地政府一直不肯調撥名額,任由名額浪費了,漠視這些孩子的痛苦。

《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訂明:「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使兒童與父母分離……」第10條訂明:「1. 按照第9條第1款所規定的締約國的義務,對於兒童或其父母要求進入或離開一締約國以便與家人團聚的申請,締約國應以積極的人道主義態度迅速予以辦理……」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規定: 「一、對作為社會的自然和基本的單元的家庭,特別是對於它的建立和當它負責照顧和教育未獨立的兒童時,應給以盡可能廣泛的保護和協助。」

2013年聯合國兒童委員會及2015年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均分別在審議結論中要求香港政府協助分隔單親媽媽來港團聚。可惜迄今,中港政府未有正面回應。

家庭團聚是不容剝奪的天賦人權,面對這群無依無靠的孤兒寡母的無數次求助,依照國際人權公約,中港政府均有責任「以積極的人道主義態度協助其家庭團聚的申請」及維護兒童權益。而這些孩子是香港的未來棟樑,香港應及早作出支援,以助健康成長。

謹此呼籲特首林太,懇請不要等孩子都病了,社會出現慘劇,才行動,稚子何罪? 內地政府慢待這些香港孩子的求救訊號,請運用香港的酌情權,批准這些媽媽直接留港取身份證吧!

原文刊在明報(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