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性侵受害人自述與逆向維權

(攝:Alex Leung)

作者:吳國偉 (春天教會宣教師)

一、性侵議題的逆向趨勢

今年一個顯眼的性議題是性侵。年初有寫實小說作者以死控訴兒時「愛上」侵害人的歷程;早前又有荷里活明星「圍攻」製作人,再次牽動韓國以自殺「死控」卻似仍然絲毫無損的電影圈「潛規則」課題;最近就是香港跨欄王自白少時已經被教練性侵。這些涉及關係中的權力的性,似乎要到今天才出現比較深入的關注,特別是出現「疑似」相反立場的議論,又引發一輪更大的為不公義發聲聲浪,以及一些對「加害人」運用網絡等等大眾媒體自述作為攻擊男人的武器的恐懼防守。

首先提出一些不公平問題引起「逆向運動」,似乎是十多年來的社會議論形式。03七一之前,民間團體提出的立場,通常針對的是政府這種結構公權要求社會資源的重新分配,是「政府對民間」的二元結構。例如對公安條例的討論,大家會想起學聯在遊行前要不要申請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即使是性議題,比如80年代反對同性戀的運動,也是針對政府進行遊說。然而自2000年之後,明光社陣營出現的反同運動,又或者以反對法輪功的「愛字頭」出名後來常規化成為「藍絲」與「黃絲」在社會空間對戰,慢慢形成了一種政府可以挪用的「社會對社會鬥爭」的「三元結構」新形勢。

二、圓的四方形?

在討論的邏輯形式,我們也發現一種新的論述形式。如果80年代基督教哲學出現的「上帝是否可以造出一塊自己挪不起的石頭」挑戰了「全能上帝」的基督教一元哲學假說;今天當一方提出壓迫,另一方提出「濫用」公審機制,也好像是一種社會的「悖論」(二律背反),好像圓的方型,似乎在概念上是完全不能處理的矛盾狀態。然而就如明光社陣營提出的「逆向歧視」,雖然都有「歧視」字眼,參與討論的社會單位亦有對立之象,看似對立的觀念在現實世界卻並不在同一平面上。因為同志提出的是性傾向歧視的壓迫,而「逆向歧視」提出的,卻是濫用機制的被告恐懼,兩者根本不是同一類歧視。

三、逆向歧視:以觀念處理社會現實的方法錯置

因此,回到近年有關性侵的討論,我們認為有人提出所謂濫用網絡公審、未審先判,是進入了同一種混亂討論的形式。

首先我們可以從陶傑虛擬的性侵經驗(無論是他自己或是假說黃絲領袖)看到第一個事實,就是陶君並沒有反對社會存在性侵的事實。這是參與議論的雙方都同意的。而且他們都對這個事實有一致的道德甚至法律的判斷:性侵是不對的。

第二,其實參與討論的雙方,都對社會如何公平地處理性侵有疑慮,甚至有恐懼的情緒。提出性侵經歷的朋友,因為過去法律機關調查性侵時每每對受害人作出「二度傷害」,而對透過這個渠道取回公義,失去信心。同樣,提出「逆向」意見的人,亦對法律機制無法絕對隔絕對此機制的濫用,而害怕被污名。

第三,在當然的社會現實,我們明白提出性侵的個案數字,遠遠超過沒有提出而有發生的個案數字。就如以前對於家庭暴力的認知不足,發生了家庭暴力,也不會及不敢去報警(還有人記得天水圍為何變成「天水圍城」吧?);經過社工、受害人關注組織、立法及政府多方的努力,今天大家才會在別家出現慘叫時懂得打電話報警。

又回到歧視案例,美國的「逆向歧視」,經典案例是當黑人發覺自己的大學入學比例不合理地低,大學開始引入affirmative discrimination(試譯「修正性歧視」),讓一定比例的黑人可以得到大學教育;然而經過一定的年日,大家發現合標準的白人學生不能合理地得到大學學位再提出訴訟,大學又將之前的入學比例撤去。

以為這個案例是矛盾或者浪費時間,是忘了社會的偏見是需要時間去消化的。這些消除歧視的法律,經常與社會的集體主觀感覺相關,當歧視嚴重的時候,有時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修正甚至阻嚇,而經過一定的時間,要有「日落條款」(Sunset Clause)的精神,完成該段歷史時間的獨特社會狀態的修正需要。

香港在2002年出現平機會v教育局的案例,取消了中學入學時對男生作出的「加權」。後來中學名校男校變成男女校,男女校變成女校的比比皆是,隱隱然出現女性學歷高、服務業令女性易上位、男性不再能夠承擔家庭開支的角色的「弱男」現象。也許香港社會也應該進一步評估是否需要為弱男的家庭期望作出支援。

第四,法治精神必須警覺。回到性侵問題,一個(誤置的)關注是對該名疑似加害人的革職。這肯定是未審先判。但是責任卻不是向公眾訴說這個故事的人,而是那個革除職位的機構。有心支持這個觀點的,應該向工會提出支援的訴求,要求先行復職。情況一如對「性傾向歧視」提出「逆向疑慮」的人,應該對立法及執法機制提出防治評鑑歧視相關的檢控的程序公義,防止律政司濫告。

四、回到初心,關注兒童性侵

其實原作者根本沒有說出加害者的姓名,很多論者都指出原故事的動機是對幼女進行性教育(防治性侵害)的需要。另一方面,有論者提出要有性騷擾(說不)也要有性邀請(說是)的教育,就更加正面幫助所有人對於不同的性作出具主體意識的選擇。筆者出版了多本社會研究的書籍,都是以訪問作為討論背景,探討社會運動、青年貧窮、政治檢控等等問題,比如筆者訪問了一位青年人,發現某教會有層壓式剝削青年的現象(〈令人胃痛的教會〉,載《當你沒有富爸爸》),筆者在公開討論時曾引述這個案例,台下群情洶湧要求「開名」,筆者當然拒絕。首先這是研究要求的學術倫理,要保護提出故事的人以免引來不方便;其次就是不希望討論的焦點轉移,因為人總是希望找到「壞人」,希望個別處決了,問題就可以解決。學術研究當然知道問題不在個人,而是社會文化結構、政制不公、法律過時等等,於是社會研究、深入訪談採用隱名的操作,就是希望將問題指向深化思考。

因為個別的「逆向」而忘記此時社會廣大的潛藏的性侵受害人,就是因咽廢食,而且促成一種很負面的文化。春天教會有段時間展示基督徒畫家淋漓淋浪的作品《拉鏈人──悼小悅悅》,就是記念佛山一次意外,因為中國法律撞傷人要賠償的金額,比撞死人賠償高出太多;而旁人不敢幫忙的「花生文化」,正是因為太多被幫忙的人倒過來向提供幫助的人索償,甚至刑事檢控幫助者的個案。這種害怕惹事上身,壓抑我們見義勇為的道德心的「強國文化」,正在香港漫延。以抗拒劣質文化為己任的才子,為何反而跟「中國良心」看齊?

假若這種恐懼文化真的成了主流,女性都因為害怕性侵而動輒報警、拒絕交往、不准接觸,香港回到「三步不出閨門」、12點前要回家的公主、男女返教會要分開坐,既不是進步女性主義者的期望,難道又會是名士風流的真才子希望見到的狀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