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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為引進低地台小巴拆牆鬆綁的進一步建議

如何為引進低地台小巴拆牆鬆綁的進一步建議

今年10月,我寫了一篇題為《低地台小既得物無所用是政府的錯》的文章於香港獨立媒體發表,文章出街後,有小巴業界的朋友聯絡過我,提出了一些他們面對的問題,也提供了一些他們認為可行的方案,故我再一次撰寫文章,講講這些意見。

就以已抵港的低地台小巴 Optare Solo 的問題,首先由於車身長度接近8米長2.35米寬,已經比一般19位的7米長小巴來得更長更寬。業界朋友擔心,未來在行走較窄及多彎的道路(如瑪麗醫院)的路線,該款小巴未必太適合,使有關部門說路面問題,無法再引入,還有,駕駛此車的司機,要持有的是小巴駕照還是大巴駕照?

而同時,在低地台小巴記招後,我也曾經向該小巴營運商任職的朋友打聽,為甚麼不入車身較短,而在日本較流行,車身尺寸較接近現時19座小巴的 Hino Poncho?得到的答案,主要是因為就算未上輪椅都也只可提供18個座位,如一個輪椅乘客登車,就要收起4張座位,剩下14張座位可坐人,比原來法定上限16人還更小。在商言商,為一張輪椅放棄4-5個乘客車資收入,加上高一倍以上的車價,真的沒法對股東交待下,只好購入現時這架19+1設計的低地台小巴,務求盡量用盡法例上限。

在講求利潤最大化的商業社會,又要講社會責任,首先也要有足夠利潤維持生意。公共小巴牌照維持在4350架之內,如何要找出一款可要更適合香港營運環境的低地台小巴,同時又確保小巴營運商原有的最大運載量沒減少,不影響原有乘客?

一個很大膽的想法 – 假設一條專線小巴路線路線用車是5輛,最高的法定載客量就是5x19 人=95人,假如當中一輛一款較短身的低地台小巴是(7米長以內)而載客量低於19位(假設是15位)的低地台小巴,那麼,因為這批小巴都是在同一客運營業證(PSL)下登記的情況下,在不超過現時法例對小巴尺寸及總重規定的情況下,可否修訂法例,容許將低地地台小巴的未用盡的4個位,轉移到另外4架小巴上(即另外4架小巴在7米車廂內出現第20個位)?這樣的情況下,既不影響原有小巴總載客量(除了5架車才多了1個輪椅位, 全港 多870個輪椅位),確保不影響一般乘客上車的權利,對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生態平衡影響也有限,而且解決運輸署往往未能用專線小巴代替專利巴士線在地區上遇到的困難 – 使某些路段失去唯一的無障礙交通從而可能違反殘疾歧視條例,例子就有2015年初運輸署建議取消九巴208線。

在一個較務實的層面,這已經是較為能解決營運層面遇到的問題,只是還要政府修改法例、提供車價補貼及稅務優惠等措施,才可更進一步推展無障礙低地台小巴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