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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一地兩檢人大決定立場書

反對人大摧毀憲法 追究政府欺詐議會

我們強烈反對2017年12月27日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一地兩檢」議案。原因如下︰

1)特區政府欺騙港人數月,誠信掃地

2017 年 7 月 25 日,特區政府公布一地兩檢方案,並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清關、出入境及檢疫安排〉(立法會 CB(2)1966/16-17(01) 號文件),當中第53段清楚寫明,三步走中,第二步的計劃,是尋求人大常委的決定,該決定為「依據《基本法》第二十條授權香港特區落實一地兩檢涉及的相關事宜」。往後的所有辯論,都是在此一資訊基礎上進行。其後,政府於10月6日向立法會預告動議無約束力議案,要求立法會支持政府 2017 年 7 月 25 日公布的「三步走」建議。最終,經四次立法會大會後,於11月15日強行通過。簽訂《合作安排》則是緊隨其後的11月18日,而《合作安排》中已隻字不提《基本法》第20條,顯然法律理據已改。

特區政府在未通過無約束力議案前,明顯已知悉事情發展而沒有收回議案,意在誤導巿民及欺騙議會。代表政府動議的運房局局長陳帆,及如今有傳掛冠求去的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涉嫌向公職人員(議員)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令立法機關進行方向錯誤的討論,違反其公職責任,及令公職人員(議員)作出他們若事先知道事實真相便不會作出的行為。就此,立法會主席須即時要求政府澄清,問責及重新交付議案上會。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日前說「三步走」已完成兩步,但其實第一和第二步內容已偷天換日,與最初公布大相逕庭。特首不交代,反而強調最遲二月初將一地兩檢本地立法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是盛氣凌人,羞辱立法機關,妄顧責任。

2)一地兩檢違反的豈止基本法第18條,而是傷害整個憲法結構

人大議案明顯曲解《基本法》第18條,莫須有地把「香港」竄改為「整個香港」,如此乖離常理,違憲是路人皆見。一地兩檢不但大開中門,意味香港任何一個地方都可實施中國法律,更重要是︰它代表中共完全無視《基本法》賦予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和所有相應權力,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終審等基本權力。

正如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指出,今次一地兩檢議案,只是人大常委的行政決定,沒有提供任何法律基礎;由六名資深大律師組成,參選大律師公會執委競選的戴啟思團隊,直指人大常委的解釋毫無說服力,且「第十八、十九及二十二條的效力十分清晰:全國性的法律(除列於附件三外)並不得在香港任何部分實施」。

現任大律師公會認為︰合作安排下,內地口岸區否定特區制度,「根據《基本法》第 11(2)條,與《基本法》第 4、11、19、22(3)、31、35、38、39、41、80 及 87 條有衝突」。青年法律學者「法夢」發言人黃啟暘亦言︰「一地兩檢安排的不合法之處同樣可以由香港的角度出發,從《基本法》授予香港機構的制度性權力中推論出來。」,並提出人大議案之一地兩檢安排,與《基本法》第 2條、第11(1)條、第 11(2)條、第 14(2) 條、第16條、第17條、第19(1)條、第19(2)條、第59條、第66條、第88條、第154(2)條皆有所衝突。

可見一地兩檢, 並非純粹在西九尋求例外,也不止在《基本法》第18條中開鑿小洞,而是徹底傷害整個香港的憲法結構,及司法系統的公信力,後果難以想像,而立法會亦沒有權力通過完全違法的一地兩檢本地立法法案。

3)「一言九鼎」演繹全面管治權 香港人不會放棄

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表示︰「是否有牴觸《基本法》,人大有最終決定權」,這亦完全違反《基本法》,超出人大常委會只有釋法權及修法權的限制。「一言九鼎」的「最終決定權」並不屬任何《基本法》的概念,而是習總實現「全面管治權」的非法行為。

更重要的是︰「一言九鼎論」亦是卑鄙的心理戰,意圖以強權恐嚇港人,未來無路可逃,放棄民主才是大勢所趨,否則就是「腦子進水」。

此情此景,香港人必須反對到底。一地兩檢違法違憲,人大無權決定,港人絕不放棄。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