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強光擾民,日夜難分——政府應當立法規管光污染

特別鳴謝深水埗區議員袁海文在光污染議題上提供意見

多天聖誕及除夕假期過去,街道及商場的節日燈飾正被拆除。不過,節日燈飾再精緻,都不及商場及店舖的射燈與LED廣告板奪目,即使並非大時大節,東方之珠晚上依舊閃耀無比。令人關注的是,大光燈及閃動的廣告板不止現身於如銅鑼灣與旺角的商業區,亦對已回家的市民賣廣告,無孔不入地直照住宅,甚至荒謬到連人煙稀少的工業區也不放過,長沙灣與荔枝角便是例子。燈光耀眼,構成污染滋擾市民,已成不爭事實。

環境局於2016年4月推出《戶外燈光約章》(下稱《約章》),鼓勵戶外燈光裝置的擁有人或負責人參與,自願地於晚上11時或12時熄燈,藉此減少光滋擾,同時節約能源。值得注意的是,簽署《約章》純屬自願性質。迄今為止,已簽署的機構多於4600個,數字屬龐大嗎?仔細一看,參與機構的名稱重複不斷,以銀行及麵包餅店為例,其總公司及多個分行分拆獨立、各自簽署,這種做法令同一間機構占了一定數量,感覺似是「造大條數」;更加無稽的,就是與「戶外燈光」毫無牽連、位於地鐵站內的商舖亦簽署《約章》。

單憑簽署就能有效減少光污染?《約章》旨在鼓勵機構在晚上11時(或12時)熄燈,問題來了,儘管簽署的商場遵守規則準時熄燈,簽署的是商場,商場內的店舖也不一定要跟從。除此以外,強光於晚間出現,無論是晚上7時或11時,滋擾就是滋擾,市民也不一定晚上11時後才會休息,《約章》只在熄燈時間上設限,實屬不足。筆者認為,熄燈時間極其量只能是其中一個指標,假若政府打算單憑此項減少光滋擾,做法是非常可笑。除了熄燈時間,《約章》亦應就(1)燈光強度、(2)燈光閃動頻率及(3)對鄰近市民的視覺影響提供準則。

或許政府亦有察覺《約章》成效未見顯著,筆者於上月聖誕前與環境局會面,要求立法規管光污染,指出現時《約章》的限制及不足,局方首當其衝便指出將於本年內修訂及改善《約章》的條文,但修訂時會否充分考慮上段末的建議,引入熄燈時間以外的其他指標,現階段就不得而知了。在筆者角度,要有效改善光滋擾問題,單純鼓勵自願參與、沒規限性的《約章》並不足夠,政府應當立法規管光污染。然而當日與局方會面觀察得出,環境局依然着力埋首改善《約章》,依舊希望有更多機構自願參與簽署,而立法明顯不是政府現階段的核心方法,可見政府在處理光污染上態度非常被動。

在減少光滋擾方面,環境局應採取更積極態度,立法規管,除此之外,政府其他部門亦能加以配合。以長沙灣、荔枝角為例,現時政府逐漸將工業區轉化為商業用途,多了新商場及商業大廈,光滋擾不時發生。曾有一次區內有地段由政府用地改劃為商業用地,城規會擬改劃土地用途時,筆者與另一議員同事提出光害的隱憂,但規劃署卻只回應環保署已有《約章》配合處理,城規會亦因此而被批准申請,現時該地段亦已賣出。在相類似情況下,規劃署其實可考慮在城規改劃上、地契及入伙紙等加入關於戶外燈光的條款,發揮政府在光污染上的把關角色。

香港經濟發達,商業活動頻繁,商界宣傳手法五花八門實屬無可厚非。然而在國際知名的背後,每日每夜有多少名市民受着強光滋擾之苦?假若政府繼續以「軟皮蛇」的態度處理光害問題,放任商界任意宣傳,必定予人一種只求發展罔顧市民福祉的印象。

參考資料:戶外燈光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