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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旺刑藐案】判詞:黃之鋒黃浩銘重複挑戰禁制令 入獄乃唯一合適懲罰

【佔旺刑藐案】判詞:黃之鋒黃浩銘重複挑戰禁制令 入獄乃唯一合適懲罰

(獨媒特約報導)20人在2014年佔旺清場案中,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其中4人去年被判緩刑及罰款,高等法院今日就其餘16名被告判刑。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和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分別被判監4個月零15日和3個月;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則判監1個月,緩刑12個月及罰款1萬,毋需入獄。法官陳慶偉在判詞中解釋,考慮到黃浩銘和黃之鋒案發當日擔任主導角色,而岑敖暉則較被動和配合,因此刑期不同。

法官陳慶偉在宣讀黃之鋒刑期前,拒絕其代表律師駱應淦提出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列明對監禁年齡在16至21歲之間的人的限制,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6(3)條和第11(3)條有關少年罪犯的權利作為量刑標準。他引英國案例裁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不適用於刑事藐視法律程序,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只是針對本港懲教制度,與本案沒有關連。

陳慶偉指,黃之鋒在清場現場逗留1.5小時,期間「重複地挑戰」禁制令、引致示威者以「侮辱性說話」指罵原告代理人,認為他在當日扮演主導角色,明顯阻礙原告代理人和執達吏的清場行動,因此認為即時入獄是唯一的合適懲罰,判黃之鋒入獄3個月。

陳慶偉在判詞中表示,黃浩銘在清場當日的行動與黃之鋒相似,兼且嘲笑原告代理人及事務律師、「有意地煽動」示威者持續不合作,鼓吹雙方互相仇恨。因此,陳慶偉裁定黃浩銘在清場當日作為「關鍵和主導」的角色,阻礙原告代理人和執達吏清場,加上他不認罪,故判處其入獄4個月零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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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敖暉「行動與一般示威者無異」

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則被判監1個月、緩刑12個月,以及罰款港幣1萬元,毋需入獄。陳慶偉在判詞表示,翻查呈堂影片證供,雖然岑敖暉當時身處清場區域,有可能阻礙原告代理人和執達吏清場,但他被捕時並無反抗,全程僅是「安靜、被動地」站在黃之鋒和黃浩銘旁觀察清場情況,甚至呼籲示威者不要咒罵警察,因此認為即使他身為佔領運動的學生領袖,但他「在佔旺清場當日的行動與一般示威者無異」,因此刑期比黃之鋒和黃浩銘輕。

司徒子朗因手持大聲公 刑期與不認罪被告相同

針對已認罪的前學聯常委及中大學生會外務秘書司徒子朗的判決,判詞則指雖然司徒子朗當時並非身處清場區域,但他手持「大聲公」,協助黃之鋒和黃浩銘向群眾廣播,故裁定他並非「僅僅觀察」,最後判處他與不認罪的關兆宏、馮啟禧、熊卓倫郭陽煜、朱佩欣及麥盈湘刑期相同,即判監6星期、緩刑18個月,以及罰款港幣1萬元。

記者:李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