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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暴動」案】點解梁天琦要即時還柙?

文: 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G、K

旺角暴動案今天繼續審訊。梁天琦被控煽惑暴動、暴動及襲警共四項罪名。梁天琦承認襲警罪名,另一被告黃家駒承認暴動罪名,在控方申請下,法庭宣佈取消兩人保䆁,需即時還柙。

認罪後的保釋同認罪前的保釋是兩回事。如果刑期預計會監禁的話,一般不會批准保釋,除非被告表明將會上訴,而法庭信納上訴未必會趕及在完成服刑期趕及處理;而如果被告只是就部分控罪認罪,而仍要就其他控罪受審的話,就將會由獄中被帶往法院經歷審訊及判決,而且在每次聆訊後還柙懲教署看管。但被告即使日後被判處特定的監禁,認罪後收押的時間,將會當作已服刑的時期,從最終的實際刑期中扣減。換言之,認罪後還柙的被告,不會在日後被判刑後又要重頭開始服刑。

就襲警的控罪認罪本身會有多少刑期扣減呢?

按照原來的判刑指引,如果被告在案件開審前任何階段認罪,一般都可在監禁刑期中獲三分之一扣減。這扣減原則沿用多年後,上訴庭在 2016 年宣判的《吳文南案》頒佈新指引,將在答辯時認罪的被告分為作出「合時宜的答辯」的被告人,以及作出「不合時宜的答辯」的被告人,並分配予不同的扣減幅度︰如果被告在首次有答辯機會 (taking plea) 時認罪,仍可獲得全數三分次一的刑期扣減;但如果在首次答辯時不認罪,法庭需要排期審訊,即使被告能趕及在開審前的階段(例如審前覆核)中改為認罪,刑期扣減將降至只餘下四分之一甚至五分之一,由主審法官視乎認罪的相關的情況作決定。

如果被告是在審訊的第一天認罪,適當的刑期扣減為五分之一;若在審訊第一天之後才作出認罪答辯,刑期扣減通常為就會少於五分之一,同樣視乎被告作出該答辯的情況而定。

以高院審訊的刑事案為例,要獲得全數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被告必須在裁判法院交付審訊階段 (committal stage) 已經認罪,否則在之後階段認罪的扣減會隨時間減少;到開審後才認罪,所餘的刑期扣減就會少於五分之一。

當然,最終法官有酌情權決定認罪的刑期扣減為多少。《吳文南》案的判決亦重申,法庭繼續享有判刑時的凌駕性酌情權,以及在認罪答辯下,法庭判斷刑期扣減時,不可以將控方案情的強弱放入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