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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寧印花案︰竊案還是陷害?

文: 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

一名年屆七旬、以外判工身份在萬寧分店負責清潔的婆婆,被控於去年七月從店內偷去六百多枚可換取禮品的印花,案件經排期後在今年一月中審理,雙方作供過程中的細節,特別是控方證人一度更改向警方提出的口供、控辯雙方有關涉事物品價值的爭議,以至婆婆就事件的解釋等都引起輿情極大關注,甚至釀成萬寧本身的公關災難。

儘管法院已經判以婆婆無罪,但主審裁判官的判詞同時對控方證人及婆婆的誠信大加責難,令很多關心婆婆的支持者更感不滿。除非律政司決定要再就案件提出難度較高的案件呈述上訴(appeal by way of case stated),婆婆在法律上清白這一點將無疑問,成為本案的定論。我們亦不妨重溫案件發展至裁判官宣判的過程,仔細檢視案件中的各種爭議。

最關鍵的一點,無疑是婆婆既已在第二天立即將印花歸還至店舖,何以警方和律政司仍然堅持檢控?有些讀者更注意到《盜竊罪條例》第二條對「盜竊」的基本定義,即「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並質疑婆婆短時間內就歸還印花予萬事,又豈有「永久地剝奪萬寧財產」(即印花)的意圖?

基層工人必須指出,這種對盜竊定義的理解,既是解錯法律,更是違反常識。

《盜竊罪條例》第七條進一步詮釋「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的意思,訂明被告「雖無意使該另一人永久地失去該東西,但如他不顧該另一人的權利而意圖將該東西視為自己的東西處置(to treat the thing as his own to dispose of regardless of the other’s rights),則仍須視為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特區 訴 高慧心案 [2015] HKCFI 1157 中被告辯解說,她從超市拿取多件貨品,是為了向超市的「消費模式」表達不滿,以及向超市指出其「保安漏洞」,而且她知道涉事貨品最終會交還超市,因此不具備「盜竊」犯罪意圖;但裁判官和高院原訟庭法官都裁定,被告沒打算為貨品付款就離開,行為等同將貨品「據為己有」,完全構成「永久剝奪」超市財產的犯罪意圖。

而且,考慮被告是否有意圖「將物件視為己物處置」時,是以被告人「挪佔」物件那一刻的意圖為準,即使他事後基於種種理由物歸原主,事主最終並無損失,卻不代表被告可以擺脫罪責。在不少盜竊案判例下,「物歸原主」可以是有效的求情減刑理由,但不一定是自動撤銷刑事責任的理據。

但本案的裁判官就表明,在她判斷婆婆拿取印花時是否具有「犯罪意圖」的問題上,她需要解決兩個爭議點︰首先,婆婆視力是否如她所述,差至只能看見物件外形而看不到細節;第二,就是她最終歸還印花的原因背景。換言之,法庭必需整體衡量雙方的證供,判斷控方能否無合理疑點地證明,婆婆拿取印花時具有「據為己有」的犯罪意圖;而主審裁判官在決定這問題時,亦需要、而且有將婆婆已經歸還印花的事實納入考慮。

控方其中一部分賴以支持婆婆有犯罪意圖的證據,是婆婆向警員作出的警誡下招認,包括婆婆承認「偷印花」以及目的是「換取禮品」,以及萬寧保安聲稱婆婆向其作出承認「偷印花」的招認。在前一部分,裁判官裁定婆婆向警方作出的警誡下招認是自願作出,可以呈堂。至於萬寧保安引述婆婆招認的內容,則由於保安在庭上未能清晰說明婆婆招認時說的是「偷」還是「攞」,裁判官以此剔除保安就婆婆招認一事上的作供,不予考慮。

最終,裁判官憑藉被告的警誡下招認、CCTV 片段,以及被告和雙方其他證人的庭上供詞,認為婆婆「看錯」而拿走印花的解釋不可信,而且「肯定說謊」;但由於警誡下招認以至其他控方證據,都未能充分反映婆婆歸還印花的背景原因,以致控方在這環節未能無合理疑點舉證,因此法庭要將疑點利益歸於婆婆,得出她無罪釋放的結論。

也許讀者們看到這裡,仍然對案件過程有不少的質疑,基層工人就嘗試以簡短問答的方式,希望幫助大家看得更明白︰

1. 婆婆最終被判無罪,是否代表控方從一開始就不應該決定檢控,或者起碼應該接受辯方提出「不提證供起訴及守行為」(ONE/Bind-over)的建議?

答︰按照律政司大致的政策,如果案件涉及一些「違反誠信」(breach of trust) 的元素,一般不會接受以 ONE/Bind-over 處理,例如僱員被指在工作間「監守自盜」的情況;婆婆就案情的辯解,有不少內容是需要透過審訊才能展示出來。因此控方在本案堅持起訴的決定,看來並未偏離一向的檢控政策;而婆婆本身除了年紀較大外,亦未見有值得完全撤銷檢控的極端因素。

2. 為何不追究保安更改證供的責任?

答︰必須留意的是,保安更改口供,不是發生在上庭宣誓作供的時候,而是在較早前的警方調查階段改變說法;此外,萬寧店方決定報警是基於事發當日的 CCTV 片段,而不是由保安原先的版本引起。在警方或控方的角度而言,保安更改說法,並不改變他們基於其他材料(包括 CCTV、店方口供及警誡供詞)而得出的主要推論,即婆婆的確拿走了印花並保留了一整晚。無疑,證人在不同階段的說法前後不一致,很可能影響法官對其庭上供詞不予信賴,但單憑證據的質量而控告某證人干犯「妨礙司法公正」或「發假誓」等罪名,亦未必足夠入罪。

3. 電訊公司主管亦願意為婆婆的品格作證,為何判決內不提及她的供詞?

答︰電訊公司主管提出的並不是與案情相關的證據(例如指婆婆不在場等),而是有關婆婆的品格證據;由於裁判官已經裁定控方證據未達到無合理疑點的門檻,單憑案情已經足夠達致被告無罪的結論,故此亦毋須就婆婆品格事宜作裁決。

4. 裁判官質疑婆婆並非視力欠佳不能分辨細小物件,是侮辱婆婆嗎?

答︰基層工人並非說裁判官一定不會錯,但客觀的事實是,有不少關注婆婆的人是要到審訊後段以至宣判當日才留意到案件,他們中理應有不少人從沒有看過涉事時的 CCTV 片段,如果他們要質疑裁判官「單憑」片段斷定婆婆視力無礙是「武斷」,那麼他們單憑判詞(甚至只是媒體文字報道)就斷定裁判官不可能根據 CCTV 證據得出對婆婆辯解的裁定,又算不算是另一種「武斷」?

基層工人絕不贊成將這件事看成甚麼糾正冤假錯案的正邪大對決;如此黑白二分的評論手段,只會換來更多好事者與媒體對涉事人物日常生活有如顯微鏡般的追蹤獵奇,反過來可能更進一步傷害了年紀老邁的長者。總之,從案件進程看來,這宗盜竊疑案就與平常見諸各個裁判法院的盜竊審訊無甚分別,控辯雙方同樣出現證據質素欠佳、難以完整交代事實全貌的情況,但亦未見有十分嚴重的執法不公或司法錯漏,並最終由裁判官應用一般的刑事訴訟法則,駁回政府的指控,就此而已。

案件定讞,不如讓婆婆與相關人等回復正常的生活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