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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仔法院規劃 應爭取重議迴旋空間

灣仔法院規劃  應爭取重議迴旋空間

文: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

特首 777 在去年提出將區域法院重置到灣仔加山前機電署總部用地,及至本年初,政府則透露會向城規會申請修訂土地用途,將加山地段的「部分」地方從「政府、機構及社區」(GIC)用途改為「商業」用途,但原來所謂「部份」改劃商業,是指新規劃下將會在加山增添多達十萬平方米的商業樓面面積,而留給法院的總樓面面積,反而只有七萬平方米。灣仔區議會近乎跨黨派地反對政府的規劃方案,但政府仍有權帶著方案硬闖城規會,展開公眾諮詢程序。

綜合灣仔區議員楊雪盈於今年四月向政府提出的質詢,以及區議會討論的內容,議員主要的關注,包括不滿政府未有考慮區議會和公眾意見,善用加山 GIC 用地提供社區會堂、文娛體育等供居民使用的設施,以及當局在規劃過程中「遮遮掩掩」,一面聲稱拆卸地段建築物工程與日後規劃分開處理,以換取區議會原則上不反對拆卸工程,卻早已準備強行申請改變土地用途。

社會各界早以習慣政府那套沿用數十年如一日、只求在社區民眾眼皮底下僥倖過關直到米已成炊的土地規劃態度,但如今放在官僚作風面前的,偏偏是較一般項目顯得更敏感的法院重置建議;一旦處理不當,隨時跌入「社區本位 NIMBY 漠視法院設施不足」的二元衝突陷阱,節外生枝徒添矛盾。誠然,目前法院容量飽和、急需擴充,是迴避不了的事實;但司法界、法律界和法庭使用群體,亦切莫模仿行政當局呼喊土地不足而「盲搶地」的卑劣作風,自設「非此即彼」的思想框框,窒礙尋求真正有益方案的過程。

自從政府於二零零八年建議重置灣仔三座大樓、以提供更多甲級寫字樓開始,規劃部門和司法當局之間多番來鴻去雁,討論如何重置灣仔區域法院。按照司法機構的構思要求,首先不希望法院再與其他部門分享一座大樓,而建議興建獨立的區域法院建築物;此外,司法機構希望將等同區域法院層級的家事法庭和土地審裁處,都集中在新建築物內;最後,司法機構要求新大樓保留在港島 CBD,以配合大部分律師及相關行業人士均集中在中環灣仔一帶的現實。經過不同的研剋和交涉,司法機構最後同意政府的建議,將新區院放在銅鑼灣一帶。

根據審計署去年十月的報告,十年前司法機構曾經建議,新區院大樓的預算總樓面面積,約為五萬六千平方米;而目前擬建新法院的總樓面面積,則已經增加四分之一,至七萬平方米。但從不同階段的政府文件所見,當局在估算未來區域法院的使用需求及人流時,卻似乎未有充分交代,是否已經考慮到多項預見實行的司法改革對法院設施和佔地需求的影響,包括目前正在研究的提高區院民事訴訟管轄權至三百萬元的修例建議;於二零一五年完成的有關家事法庭訴訟程序的檢討;以及性罪行刑事程序中,方便性罪行申訴人獲安排電視作供、屏障或特別通道的改革等。

如果考慮到這一系列改革引發的影響,包括案件及訴訟人增加、法院要安排更多讓律師及當事人見面會商的會談室,以至其他保障證人的設備等,我們不能排除一個可能,就是新大樓的規模,其實並不如林鄭在《施政報告》所言,「可全面解決各級法院的長遠需要」,反而是大樓啟用後不久就發現,七萬平方米的總樓面面積又再不敷應用。

事實上,司法機構多年來苦於尋覓合適地點的其中一個癥結,恰恰就是「土地問題」;但司法和規劃當局對新區院需要多大地方的估算,很可能是有所低估且落後於現實。與其堅持與地方人士撕破臉皮,強求將效益存疑的項目上馬,不如趁事情尚有迴旋餘地時先緩一緩,跳出框框思考其他的可能。

首先,司法機構修訂有關區域法院的用地估算,其實曾經發生過。當局就曾經計劃,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從灣仔大樓移師西九龍後,將騰出的地方供土地審裁處使用;但司法機構正是考慮到部分法院改革對所需地方的影響後,決定讓土審留在油麻地,而將多出的地方改供區院及家事庭使用。從上例就可見,司法行政部門不是鐵板一塊,完全可以因時、因地制宜,修改法院用地的規劃。

另一方面,既然目前的矛盾,在於要和其他社區使用者,爭奪珍稀的、大小剛好符合需求的單一塊土地,當局何不考慮將單一的區域法院,分設多一個甚至兩個的區院分院?這樣的好處,就是政府可以同時分散在多個地區,物色面積較小的土地,同時亦令每一個分院分擔區院的用量、人流與交通流,使規劃更有彈性。

為年紀稍長的香港市民和法律工作者而言,地方法院(即區院前身)設在九龍、新界,完全是毫不陌生的概念。事實上,直到一九九一年三月以前,香港同時在灣仔、荃灣、沙田及屯門設有地方法院,亦一度在九龍設置地院。目前區院除了本身的民、刑事司法管轄權外,亦集中處理全香港的家事案、稅務糾紛,以及工傷索償案;土地審裁處也同樣兼理全港各區的建築物管理案件、租務糾紛和「強拍」案件等。基於區院司法管轄涉及廣泛的民生事務,加上市民透過訴訟保障自身權益的意識,已非二、三十年前可比,區院實在不宜再集中一處,迫使各區市民都要前往港島北,參與種類龐雜的「基層」訴訟。

不難預期的是,隨著人口增加、爭端紛現,加上社會對於司法持續改進的期望,區院分區置庭遲早會放在司法行政當局的議程中。既然覓地困難的問題已經不能迴避,何不趁機早作謀劃,盡快重擬區院劃分的方案?當「七萬平方米」不再是雷打不動的前設,這既可紓緩社區內的爭議和壓力,亦可以增加覓地的選擇。以新方式計劃區院重置的最大好處是,可以避免重蹈過去十年短視估算的覆轍,真正兼顧平衡司法需要與社區發展,並提供解決問題的長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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