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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與人性︰我看鄭明軒、蘇嘉豪被控「加重違令」案

制度與人性︰我看鄭明軒、蘇嘉豪被控「加重違令」案

鄭明軒、蘇嘉豪被控加重違令的案件昨日於初級法院審結,結果如何,留待5月29日宣判時自有揭曉,但由這兩天有關案件的報導,我隱隱讀到了一絲悲愴。

在解說之前,容我先為大家回顧一下(我認為的)案件重點︰

此案的源起,乃兩年前的「暨大一億」遊行——一次由崔世安特首涉嫌利益輸送,「左手交右手」而衍生的三千人遊行。遊行原定以立法會為終點,但因現場情況有變,改為在南灣湖活動中心結束,其後蘇鄭二人與少數人士自行前往主教山,最後因特首官邸無人接收信件而將信件摺成紙飛機放入官邸後和平離開。而控罪之所以出現,在於檢控雙方對於「集會」之存在與否抱持不同看法,致使出現後來的「加重違令」。有關內容,可參閱我之前寫下的《不只是「中止職務」和「加重違令」》。

同時,我關注此案,原因不在於我是否鄭明軒和蘇嘉豪二人的朋友和支持者無關,而是因為這案牽涉到澳門人的集會自由,以及更遠一點,澳門立法會的權力分佈(假如蘇嘉豪真被入罪而通過終止職務動議的話)。

以上都是我在審訊開始前對此案的一些想法,但開審以後,不同報導中出現的警方證人和檢控官證供卻令我看見了人性。

第一天的審訊中,辯方律師向警方證人提問時,問及到禮賓府遞信究竟有何不安全,豈料證人竟然反問一句︰「點解佢哋唔按一貫做法到政總遞信?」這一句反問很有趣,因為證人根本不打算回答律師所問,反而是指出了遊行人士不按一貫做法,但問題是︰一貫做法與這例外做法之間有無合法性的差異,例外做法觸犯法律的理據何在,這位警方證人卻沒有解釋或深究,予人的感覺就是簡單的「因為所以」︰因為你做了跟平日/常人不一樣的事,所以就有問題;只看見了做法的不同,卻沒有審視不同做法的本身。

其次就是檢察官的結案陳詞,提到此事「情節嚴重,衝擊警方防線,挑釁警方」、「有關行為對交通造成影響」,所以罰金不能起阻嚇作用,建議法庭要判處徒刑。先就「情節」而言,當日各人所做的是就是將印有訴求的紙張摺成飛機然後投擲到禮賓府內(也就是為人所訕笑的「放飛機」),如此舉動究竟如何嚴重,我不曉得,但就目前記錄事件的所有資料可見,現場氣氛平和,極其量只可以說是在場人士未有聽從警方呼籲,根本沒有出現過甚麼口角、叫罵甚至推撞的畫面,哪究竟如何衝擊和挑釁?我真是百思不得其解;再到「有關行為對交通造成影響」一說,警方在現場駐守的人馬比參與人士多上不知幾倍,輕易能控制場面,但亦要封路、封山,究竟是參與人士影響交通,還是警方錯估形勢而封鎖現場對交通的影響更大?這問題,我同樣不懂得回答。

將社會運動放到法庭,其實就是要讓法律制度去解決社會問題。制度本身並不可怕,但被制度困死,然後將其他所有可能都推到敵對一方,用盡一切方法諸滅。這種愚昧和狹隘才是真正可怕,而更可怕的,是愚昧和狹隘卻不自知,更躲到了制度之後去行事,到頭來卻繼續奉制度為圭臬,用來撇清一切責任。不過這事只會重覆上演,因為我們是人,而人有恐懼,將恐懼訴諸權威和制度後換來的心安會鼓勵我們繼續高舉制度——哪怕它更無理、更錯。

除了這種對制度的盲從而令我覺得悲傷外,警方證人和檢察官說話中用詞之誇張和嚴重,我感覺到強烈的敵對感覺︰要將此事提升至「暴徒衝擊」、「影響澳門」的層次,再透過貼上各種負面標籤,旨在將社會運動的參與者放置於一般大眾的對立面, 營造敵我矛盾。這件事,有經歷過佔領運動的香港朋友應該理解,但假如要將這宗「加重違令」案與佔領對比,恐怕我會被瘋狂取笑。縱使如此,兩者的套路,我認為是相似的,一想到自己最熟悉的兩個城市都走上這條路,又是悲從中來。

圖片:論盡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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