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區議會授權票問題有多嚴重?

區議會授權票問題有多嚴重?

相比起立法會,作為地區民選議會的十八個區議會一直欠缺公眾監察,裡頭的議員怎樣開會、投票和撥款,市民和媒體都較少關心。早前,有線電視節目《新聞刺針》報導有深水埗區議員授權其他議員代為投票,引起了社會關注。隨後,筆者翻查十八個區議會大會的會議紀錄,整理成為本文,希望讓大家了解區議會授權票問題的概況。

首先,根據《區議會條例》(第547章)第68條,區議會可自行訂立運作常規,以規管其及其轄下委員會的運作程序。筆者翻查十八個區議會的《區議會常規》,發現只有5個區議會沒有設立「授權票制度」,包括南區、東區、元朗、沙田和西貢,而設有「授權票制度」的區議會則有十三個,包括油尖旺、葵青、中西區、灣仔、觀塘、深水埗、黃大仙、九龍城、離島、荃灣、北區、大埔和屯門。

各個區議會的《區議會常規》相關條文的寫法也有差別;

  • 荃灣區議會規定「授權票制度」不適用於區議會主席及副主席的選舉;
  • 屯門區議會規定「授權票制度」不適用於任何選舉的議程項目;
  • 南區、東區、元朗、沙田和西貢同樣沒有「授權票制度」,但只有元朗、沙田和西貢明文規定議員不可委託他人代為投票;及
  • 十三個設有「授權票制度」的區議會,同樣規定「授權票制度」不適用於「警告或譴責違反『區議員及區議會轄下委員會成員操守指引』的議員/委員會成員」議案。

各個區議會的會議紀錄寫法也不盡相同,部份區議會沒有清楚記錄議員使用授權票是用於整次會議還是某個議案,所以在比較十八區情況的時候,筆者只能統計每次大會上有多少名議員曾經使用過授權票,而未能更細緻地統計有多少個議案曾經使用過授權票。下表紀錄了十八區區議會今屆大會上使用授權票的情況(大約由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

1

2-1

2-2

4

區議會大會一般每兩個月開一次會,中西區區議會使用授權票的情況最為嚴重(29次),其次是觀塘(15次)和深水埗(13次)。而使用授權票次數最多的是「三料議員」中西區區議員、立法會議員、行政會議議員張國鈞(8次);其次是同樣來自中西區的李志恒(5次)和深水埗區的李梓敬(4次)。

區議會雖然只是一個法定諮詢機構,權力極小,但也算是一個民選議會。在選舉時候,市民以投票方式授權代議士進入議會議政,為民發聲,但從沒有授權過代議士可以將代表選民發聲的權利轉讓給其他議員,轉讓議員的動議權和投票權是違反「議員」和「選民」之間的「契約」,更會出現手中持有多張票、能提出多個議案的「超級議員」,讓議員的權力變得不平等。

例如,2016年3月10日的中西區區議會大會上,張國鈞曾授權蕭嘉怡動議議案;2017年11月7日,深水埗區議會大會曾討論一個關於「棚仔社區布藝時裝中心」的臨時動議,7位在席建制派議員透過額外3張授權票,合力否決了有9張在席贊成票支持的議案。

議會的精神是議員就每個議案要先經過討論(或辯論),了解各方看法,然後才決定怎樣投票。沒有參與過討論、沒有聽到過討論過程的缺席議員,為什麼可以授權別人投票呢?他們是依據什麼去決定投票意向呢?

另外,議員授權另一位議員代為投票的時候,不能強制獲授權議員怎樣投票,所以獲授權議員就算不跟從授權議員的意向去投票,也無從追究,原先由缺席議員代表的民意怎樣在議會內反映呢?更荒謬的是,議員可以在會議上提出臨時動議,缺席的議員又怎樣知道臨時動議的內容和決定自己投票取態呢?

更嚴重的是利益申報的問題,有利益衝突的議員可以缺席會議,然後委託另一位議員代為投票,該議員便可以在毋須進行利益申報的情況下參與了議案的表決。而在十八區區議會網站上的會議紀錄中,大部份都沒有記名投票紀錄,亦未有記錄低授權票的投票立場,公眾根本難以監察議員有沒有違反就利益衝突所制訂的指引。

總結來說,區議會使用授權票的問題嚴重,違反一個民選議會應有的常識,更有扭曲民意的可能。公眾應該要在下屆區議會選舉的時候,要求候選人表態,藉此推動《區議會常規》的修訂,廢除授權票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