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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審「暴動」,四度遭人攝,司法蒙干擾?

高院審「暴動」,四度遭人攝,司法蒙干擾?

梁天琦及四位青年,一六年初一所謂旺角暴動案,在高等法院審了七十日,昨日(五月十八),陪審團退庭商議廿幾小時,當晚近七時終作出裁決,梁天琦一項暴動罪成,煽惑暴動罪脱。梁天琦支持港獨,中共視為眼中釘,官方及黨媒曾多番嚴詞譴責。中國大陸人四度在此案審訊期間,法庭建築物內,拍攝審訊過程,至今全部逍遙法外。其中三次直接將鏡頭對準陪審團,極有可能對陪審員造成嚴重心理壓力,干擾司法工作,藐視法庭,違反簡易治罪條例第七條。但至今仍無人被捕,頭兩次法官彭寶琴直情當場放走疑人。反觀長者王鳳瑤女士三月七日,僅在法庭戴印有條細字「光復香港」的頸巾,即被同一案件法官裁定藐視法庭,罰款一千。可見目下某些法官愛黨愛國,前途似錦。以下詳列四次非法拍攝事件、相關法例、及英美案例。

高院旺角暴動案四次非法拍攝

(一)昨日下午約五時,陪審團裁決前不久,法官彭寶琴向陪審團透露當日朝早,司法部收到電郵,內有一幅照片,含四位陪審員樣貌,並警告尚有好多類似的相!法官報警,命人護送陪審團,禁止市民入法庭聽審(記者除外)。

(二)原來,在昨日之前,同一案件,同類事件已發生過三次。早於本年二月二十三日,同一案件同一班陪審團,一名自稱「遊客」的中國大陸漢被一名女公眾人士發現在庭內拍照,並用微信傳送相片。執達主任將大陸漢帶出庭外,對方聲稱不清楚香港的法庭不可拍照,並即時刪走所有相片和影片,執達主任並無深入了解情況,亦無記下其個人資料,即讓他返回法庭。法官知悉後,強調事件只是該男子的無心之失,並非針對陪審團,隨即禁止公眾人士在庭內用手機(記者除外)。

(三)本年三月六日,同一案件陪審員向法官遞紙條,表示目睹公眾席有男子影陪審團的相,法官令庭警跟進,庭警帶走一名普通話男子,禁止傳媒報導。翌日,涉嫌拍照男子仍到庭旁聽,控方聲稱警方驗不到該男子手機內有任何相片,彭法官向陪審團辯稱只係一場誤會,僅禁止該名男子入庭旁聽。按: 手機拍照後,可即時發出,然後刪除機內相片,法官及警方明顯不理這點。

(四)其實,尚有第四次,本報記者四日前(五月十五),在法庭大堂發現一名大陸男子在影直播此案的電視畫面,遂向兩名在場執達吏投訴,但執達吏放走疑人,並拒向法庭報告。 

何謂藐視法庭行為 

本年二月七日,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立法會會議上,解析藐視法庭行為:

普通法所指的刑事藐視法庭,是指蓄意干擾司法工作妥善執行的行為.....法庭涵蓋多種不同的行為。在法庭上作出擾亂聆訊或侮辱司法人員的行為、被法庭傳召為證人的人拒絕宣誓作供、在法庭外發布誹謗法院的言論、在審訊當中發布影響公平審訊的報道、妨礙執行法院命令等等,均可能構成以上所指的刑事藐視法庭。以誹謗法院的藐視法庭為例,過往有案件顯示藐視法庭者可被判處巨額罰款及監禁......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條文亦賦予法院權力循簡易程序懲處藐視法庭的人,例如是《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99條及《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20條,這些條文涵蓋在裁判官或法官席前作出具侮辱性的行為,干犯者最高可被判處10,000元罰款及六個月至兩年監禁(視乎適用的條文而言)。

根據香港法律、英國普通法、美國法律,法庭內非法攝影,干擾司法工作,藐視法庭。

香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七條禁止在法庭內攝影:

(1) 任何人有以下行為,可處罰款$250 ——
(a) 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

英國案例:

例一:二零零四年,女皇對Vincent D,非法拍照,藐視法庭案,上訴人為一大販毒案被告兄長,在庭內對住證人臺等處影相,艾瓊斯法官判詞強調用手機非法拍攝,即使無中斷法庭程序,仍當作藐視法庭處理,事關非法拍攝可威嚇證人,陪審員,甚至法官,而手機影的相可輕易發出,廣泛流傳,備受濫用。某些情況,或毋須監禁,例如外地遊客不熟普通法,大意拍照,但仍是藐視法庭。

例二:二零一六年,HM Solicitor General v Cox and Another 案,幾名被告,在友人因謀殺罪而被判刑時,在庭內用手機拍攝過程,放上面書。法官判詞話不可以不知者不罪,為辯護理由,法庭必須有權處理司法工作受干擾的危險。

例三:二零一三年,女皇對ANDREI IVANOV上訴案,被告的朋友為其做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在庭內拍照三張、短片一段,被一憤怒陪審員揭發,法官下令重審。念被告年僅廿二,判監五個月。

美國案例:

二零一三年,美國DC最高法院,十四位男女正欲宣誓,做一單謀殺案的陪審員,突然閃光燈向其猛閃,逐告訴女法官李波維詩,擔心自己人身安危,女法官話法庭認真對待他們的擔憂及安全問題,即時解散陪審團,重新揀選。